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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六)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16.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保护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林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17.以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照省、市要求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检测与评价,逐年、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县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农林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18.逐步开展林地、园地、果蔬、粮食种植基地、特色农产品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县农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19.县国土局、县农林局按照“划足、划优、划实”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建档造册、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深化完善耕地保护基金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机制,做好耕保基金筹措、发放、管理工作。〔县农林局、县国土局牵头,县统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2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县农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21.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乡(街道),县政府将进行预警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农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22.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以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到2020年,完成市上下达的“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和森林食品基地认证任务。〔县农林局牵头,县环保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23.严格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行业企业。〔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经科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24.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监管,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确保耕地不新增污染。〔县经科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林局、县环保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5.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乡(街道)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根据四川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要求,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县农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九)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26.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底前,按照成都市统一部署,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2020年底前,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污染耕地集中的区域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调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县农林局牵头,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27.对不宜耕作的土地,可将产业结构调整纳入林业生态治理范围,探索重度污染耕地林业生态治理措施。(县农林局牵头,县经科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参与)
(十)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8.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林局牵头,各镇乡(街道)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明确管理要求
29.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认真贯彻四川省调查评估制度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电镀、制革、汽车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结果按要求向市、县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备案。(县国土局牵头,县经科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参与)
30.自2017年起,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电镀、制革、汽车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县环保局牵头,所在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向市、县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经科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参与〕
31.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局牵头,所在镇乡(街道)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向市、县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备案。〔县国土局牵头,县农林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各镇乡(街道)参与〕
3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经科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参与〕
(十二)严格用地准入
33.严格国土供地用地管理。县国土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在土地出让和划拨环节,县国土局应将对该地块的土壤调查评估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要求的,县国土局不得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县行政审批局不得进行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对已供地存量用地的管理,对原属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电镀、制革、汽车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及存在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风险的存量用地,如拟转化为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的应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对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县国土局牵头,县经科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行政审批局参与)
34.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参与)
35.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局、县规划局牵头,县经科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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