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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66.依据国家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参与〕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67.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贯彻落实省、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与参与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动态更新。2020年底前完成区域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参与)
(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68.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科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参与)
69.根据全县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有序开展受污染耕地的土壤治理与修复。(县农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参与)
70.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实施修复的污染地块,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壤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报县环保局备案。责任单位应按照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可行的修复技术路线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和堆存,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行双监理制度,县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参与)
(二十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71.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并牵头做好迎接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国土局参与)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三)强化政府主导
72.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研究解决重大土壤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落实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县农林局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县国土局在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地票交易时,县规划局在编制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住建局要监督管理修复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县城管局要监督管理修复场地污染土壤密闭运输。县环保局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经科局、县农林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参与)
73.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保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资金需求。财政部门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优先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乡(街道)土壤污染防治。现有相关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土壤环境保护资金的支持。(县财政局牵头,县经科局、县农林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参与)
74.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县银监局、人行新津支行牵头,县经科局、县农林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参与)
75.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县经科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国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参与)
(二十四)发挥市场作用
76.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经科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人行新津支行参与)
77.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县经科局牵头,县财政局、人行新津支行参与)
78.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电镀、制革、汽车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环保局牵头,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参与)
(二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79.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国土局、县城管局参与)
80.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城管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新局参与)
81.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农林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参与)
(二十六)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82.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城管局、县教育局、县文体广新局、县政府新闻办、县网信办、县科协、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参与〕
八、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七)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83.各镇乡(街道)、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土壤污染具体实施方案。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国土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参与〕
(二十八)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84.建立新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环保局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编办、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人社局、县安监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人行新津支行参与)
(二十九)落实企业责任
85.重点行业企业(包括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电镀、制革、汽车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和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锰等重金属以及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经科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商务投促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86.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县环保局牵头,县经科局、县国土局、县城管局参与)
(三十)严格评估考核
87.实行目标责任制。2017年12月底前,县政府与各镇乡(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乡(街道)、县级相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镇乡(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土壤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目督办参与)
88.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乡(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镇乡(街道)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有案不移、降格处理的,区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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