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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程管控土地利用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参与)
2.严控工矿污染。
(1)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及时上传数据,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2018年底前完成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做好荣成石岛湾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的接收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加强核电厂周围土壤辐射环境监测,实时监督放射性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实时预警核电厂非正常运行中放射性污染物的超标排放、事故及事故状态下的放射性污染物排放。(市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防范企业拆除过程引发土壤污染。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文登区按要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强化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结合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对潜在污染场地实行分级管控。针对优先管控场地,制定土壤及地下水监管制度,筛选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纳入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针对一般管控场地,制定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由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等参与)
4.控制污染场地规划用途。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实施修复,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应急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明确土壤污染分级分类处置措施,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或消除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制定和完善土壤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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