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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目标考核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市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等参与)
(三)落实排污单位责任。各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与各区市政府(管委)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区市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有关区市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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