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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与武汉大学联合举办 “落实203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研讨会”

2017-09-18 15:18来源:北洋法学作者:郭金石关键词:绿色发展环境资源天津大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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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效的报告题目是《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及其立法探索》。绿色发展是中国人对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现实表述,表现为当代化、具体化、中国化,这是它的一个鲜明时代特征。绿色发展思想是围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命题,如何解决好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是给环境法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大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以四个时间点来划分:1979年、1989年、2011年、2014年,以上四阶段分别是萌芽、起步、发展、成熟的阶段。全面解析和系统梳理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可以发现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技术上很大的跨越式发展。绿色发展理念并不是空穴来风,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智慧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中国的具体化表达。可持续发展不能仅提口号,必须通过法律来贯彻。环境保护法是贯彻过程中的标杆,而这个标杆在系列的法体系中,环境保护基本法或者说综合法、基础性立法必须率先贯彻。就发展中国家的立法趋势而言,应该更趋向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模式,追求立法当中的理念、战略、原则及一系列的绿化制度和法律责任进行贯彻,从而使我们高高在上的理念能够落地。只有如此,到2030年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大国,才能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

朱晓勤在报告中阐述了厦门海洋生态文明的法治保障问题。1980年厦门被批准成为全国第一批经济特区,获得了地方立法权。1993年在联合国机构PEMSEA的指导下,厦门开展实施海岸带综合管理(ICM)。自此,厦门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颁布实施了多项与海洋生态文明相关的地方法规,如《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等。特别是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2000年厦门市国家级珍稀海洋生物特别保护区获得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厦门市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文昌鱼、白海豚和白鹭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成果斐然。作为特别保护区的海域占到厦门海域总面积的20%,中华白海豚的数量也明显增加。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及其《爱知议定书》中设定的一些海洋生物保护的发展目标,在厦门已经实现。2013年,国家海洋局批准厦门市成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厦门地方立法将进一步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陈贻健阐述了国际气候变化法的规范化问题。国际气候变化法已经形成了非常庞大的规范体系。国际气候变化法的规范化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的必要条件。从国际气候变化法的规范化现状来看,气候变化问题已经进入法律规范体系。1992年框架公约的通过是很明显的标志,之后是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和2015年的巴黎协定。气候变化法律规范体系正在形成和完善,这个规范体系具备了规范的三个要素: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体系。国际气候变化法已实现了以公平原则为核心的完整规范体系。但是也应当看到,国际气候变化法规范体系虽然是谈判和智慧的体现,但是如果从规范化角度去分析,我们也会发现它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目标与规则的偏离;二是公平原则解释上的实用主义倾向;三是具体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上仍然缺乏一致性标准。未来推进国际气候变化法规范化的推进和完善,一是要确保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目标与法律原则、规则之间的一致性;二是要平衡公平原则的可接受性和公平性;三是要确保具体规则制定和适用过程中采用一致性标准。

曹明德作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法治保障》的报告。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需要树立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理念。十八大以专章的篇幅描绘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蓝图,勾勒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发展观,改变传统的以牺牲资源环境甚至公众健康为代价换取的短期经济增长模式,坚持绿色、低碳、循环的经济发展道路。生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新形态,是对工业文明的超越。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的生态法律责任。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也是所有生物共同的家园,因此,每个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均无法置身事外,负有保护这个共同家园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观察,国家制定法律和政策,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鼓励企业研发低碳技术和绿色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引导公民低碳消费和绿色消费,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需要生态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一是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二是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三是推进绿色消费,实行产品绿色标识制度。

于文轩在报告中阐述了生态文明语境下的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从如下三个方面,推进环境司法的进程:审判主体、审判程序、审判对象,也就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三大要素。现在我们所谈的环境法庭更多涉及第一个要素,就是谁来审理的问题。我国的首家环境法庭是在湖北省设立的,2008年是4家,2013年180多家,2014年400多家,目前近1000家。我国环境法庭分为5类:一是环境法院,如设在兰州的甘肃环境法院;二是环境保护审判庭,这是现有的环境法庭很重要的一种形式,是设在现有法院内部的一种常设审判机构;三是环境保护合议庭,有环境案件需要审理的时候形成合议庭审理环境案件;四是巡回法庭,一般情况下是在相同级别的行政单位审理案件;五是环境派出法庭。审理模式方面,目前分为4类:“三加一”、“三合一”、“二合一”、“单一模式”。环境法庭面临的挑战包括:一是法律依据不足;二是建制和管辖范围不科学;三是案件来源不足;四是支持保障机制不健全。推进环境法庭完善的对策包括明确法律依据、完善审判程序、拓宽案件来源、完善支持保障机制。

原标题:天津大学与武汉大学联合举办 “落实203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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