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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提高新车准入标准,改进发动机燃烧技术,提高三元催化转化效率;淘汰老旧汽车和摩托车,加强监督管理。在蒸发排放控制方面,推广燃油蒸发检测,确保在用车储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闭;降低夏季蒸汽压,控制夏季燃油蒸发。具体任务为:
一是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加强城市路网合理设计,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二是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轻型汽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并适时将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鼓励各地提前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三是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重点地区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控制系统检验。四是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六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
2.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重点地区逐步推进港口储存和装卸、油品装船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地区全面推进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推进港口储存装卸、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修订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港口储存装卸过程油气回收要求;修订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提出船舶油气回收要求。在环渤海、长江干线、长三角、东南沿海等地区遴选原油或成品油码头及船舶作为试点,总结建设和操作经验。试点工程成功后,依据码头回收油品的处置政策方案及修订后的储油库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推广计划,完成码头油气回收规划研究,在全国开展码头油气回收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应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已建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分区域分阶段实施油气回收系统改造,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率先实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油船率先具备油气回收条件。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地区除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VOCs治理。
1.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实施区域统一标准,京津冀区域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并适时将标准实施范围扩展至京津冀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加快制定区域统一的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长三角、珠三角等汽修行业要率先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长三角、珠三角等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4.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根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积极推进“无煤区”建设。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加快标准体系建设。环境保护部制修订制药、农药、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涂料油墨、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储油库、汽油运输、干洗、油烟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建立与排放标准相适应的VOCs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加快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自动监测系统、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质检总局出台和完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地方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加快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2.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重点地区O3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加快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制药、农药、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纺织、皮革、喷涂、涂料油墨制造、人造板制造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3.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到2017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制定VOCs重点控制行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出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
4.加强统计与调查。将VOCs排放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出台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5.加强监督执法。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6.完善经济政策。研究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有关地方可将符合规定的VOCs污染防治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值税等优惠政策。推进地方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配合。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部际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环境保护部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地开展VOCs治理工作;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各地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各地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完善含VOCs产品质量标准;国家能源局负责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考虑到目前我国重点地区O3生成基本属于VOCs控制型,重点地区VOCs削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NOx减排比例。各地实施方案要上报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强化科技支撑。
研究出台VOCs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重点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和重点行业。研发、示范、推广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开展VOCs豁免清单、减排费用效益评估等研究。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鼓励VOCs排放量大、产业特征明显、治理基础较好的典型城市开展VOCs综合治理示范,推动VOCs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创新。
(四)加强调度考核。
定期调度各地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环境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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