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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排污许可证时效、制式和主要内容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关行业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具有核发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2015年1月1日前投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2015年1月1日(含)后投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对排污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正本载明一般信息,副本还载明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等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和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均在副本中予以明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其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也在副本中载明。
七、加强证后监督管理
1、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7月1日起末持证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11月1日起末持证的焦化、钢铁和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业以及独立的粉磨站企业行业;2018年1月1日起末持证的10个重点行业企业,一律视为无证排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要求予以处罚。
2、排污单位是环保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自证守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向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3、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4、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排污单位环境监管职责的通知》(并环发[2016]53号)做好本辖区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环保部环办〔2015〕88号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提出的“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监察执法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的排污单位要加大监察执法频次。对发现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职责分工
各职能处室要依法衔接,沟通协调,认真落实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确保核发工作的时效性。
建管处: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受理、分发、汇总、制证和发证工作。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上负责核查企业基本信息,并负责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的审核。
区域处:负责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等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和噪声污染防治等提出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上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审核。
总量处:负责建设项目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排污权交易工作及提出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上负责大气、水污染防治的审核。
科监处:负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和方案的审核。
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许可相关工作。
规财处: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经费保障及必要的发证审查和持证核查的专项预算及支出。
市环境监察支队: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上负责市管单位环境管理台帐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审核。负责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开展环境监察执法等,检查过程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环境监察执法、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等信息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对不按规定排污和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信息中心:负责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形成的信息纳入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对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维护,并设置各部门管理级别和权限。
环科院:为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可作为第三方机构(政府购买服务)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协助科监处审核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等。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等信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各县(市)环保局和各直属分局: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申领简化管理行业许可证的核发,并会同市局对辖区内重点管理行业许可证进行会审。同时,对辖区内不按规定排污和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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