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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猖獗的“散乱污”企业 都是环保部的责任吗?

2017-09-25 10:31来源:绿色和平发布作者:时评客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散乱污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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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建厂,要有根据

家庭作坊式“散乱污”企业,多存于城乡结合部、乡村等地,规模不大,且厂房常建于自家宅基地上。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宅基地是不得用于建造厂房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如发现有“散乱污”企业违反规定,在宅基地上建造厂房,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服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81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此外,在乡、村规划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如需开展项目建设,应依法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依照许可证规定进行。若发现“散乱污”企业在缺乏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项目建设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可以依照许可证规定开始项目建设。

而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41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65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工商管理部门:无照经营,怎么能行!

对于无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首先可以考虑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缺乏工商手续的“散乱污”企业,不仅带来大量的环境问题,且由于这些作坊式企业无需承担环保成本,生产的产品以不良低价流入市场,还会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给正规守法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从工商管理部门的角度看,为支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也很有必要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监管。

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的一大工业污染源,相比重点污染源企业,“散乱污”企业虽然单个在排放量和排放强度上小很多,但由于数量多、分布广,整体对污染“贡献”也很大。而随着重点污染源治理进度的推进并逐渐得到规范管理,“散乱污”企业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表现得愈发突出。

基于此,向“散乱污”企业宣战,不能只靠环保部一家单打独斗,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也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散乱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负责。通过强化部门合作、联合执法,将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也能更好的从源头上掐断“散乱污”屡禁不止的乱象。

延伸阅读:

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强化督查今起擂起战鼓 直指“散乱污”

原标题:雾霾天猖獗的“散乱污”企业,都是环保部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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