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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市、区),严格问责。
9.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各县(市、区)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特别是大力淘汰农村地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10.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市区建成区(新华区、运河区)35蒸吨/小时以下、各县(市、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全部淘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部下达的1852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11.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9月底前,全市23台35-65蒸吨/小时(含65蒸吨/小时)蒸汽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GB13271-2014表3)。具有任务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施工进度,确保9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1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6年净削减10万吨。
13.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我市无煤电机组淘汰、钢铁、平板玻璃、焦炭产能压减任务。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4.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1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县(市、区)应督促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釆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6.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全市列入2017年省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企业清单的治理任务共计166家。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17.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在确保65家企业127个点位全部联网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县(市、区)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8.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9.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各县(市、区)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
从2017年10月起,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入市区的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溯源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汪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20.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黄骅港港口码头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21.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从2017年10月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黄骅港港口向远洋船舶销售普通柴油除外)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每月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九)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2.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组织开展秸秆禁烧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热点网格作用,全力提升秸秆焚烧防控效率。实行严格问责,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23.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全市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
24.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我市无露天矿山。
25.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按照“禁平时、控节日”的要求,严格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除春节和元宵节外,严控平时烟花爆竹的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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