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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比例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全市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27.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
28.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29.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黄骅港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0.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31.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在2017年10月1日前,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县(市、区)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环保部备案。
32.统一区域应急联动。各县(市、区)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环保部门要根据上级通报的预警信息或根据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分解落实任务
以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大气办协调推进,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
市大气办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冬季清洁取暖、电源气源和合格油品供应保障落实等;市工信局会同市环保局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省及天津市帮扶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市住建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加强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暖等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营运车辆超载、超限等问题进行检查,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和港作机械,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市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十三)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督查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机制,采取督查、交办、后督察、约谈、问责“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抽调市直相关部门骨干人员,组成18个督导组,从9月至明年3月底,对各县(市、区)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开展常态化驻县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全部移交当地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切实传导压力,推动县(市、区)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攻坚措施。
(十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通过将大气治理重点工作打包成重点项目,争取中央、省资金及国开行无息贷款支持。强化资金筹集力度,加大市、县财政资金投入,同时推广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
(十五)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我市2017年清洁取暖改造规模大、任务重,采暖季天然气需求将有较大规模增长,峰谷差将进一步扩大。市发改委要与国家能源企业认真做好衔接,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和价格稳定。沧州电网公司要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六)深入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
加快推进10台(套)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和168个乡镇空气质量小型监测站点建设进度。聘请专家团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确保2017年9月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NOx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
(十七)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按照既定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各县(市、区)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八)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和考核,各县(市、区)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强化考核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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