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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的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盐碱地、沼泽、湿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油田、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动态监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大盐碱地治理和污染防治力度,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等方式改良盐碱地试点。(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危险废物处置、制革、电镀、聚氯乙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负责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县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企业搬迁后要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价土壤污染程度,结果作为场地土壤污染修复的依据。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石油、盐、地热等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全过程管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采用先进的技术,减少对土壤的直接危害。石油开采中的钻井、采油、作业、集输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改进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实行清洁生产,保证废水、废渣、废泥不落地;加强油气储存装置管理,做好应急预案,将重特大安全事故对土壤生态安全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盐业发展要以结构调整为突破口,高效利用资源,实现污染零排放。地热资源利用要重视地热尾水排放与回灌技术研究,提高地热综合利用率,禁止地热尾水直接排放,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盐务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高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钻井作业固体废物、油泥沙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省下达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利用安全高效的方式处理油泥沙等危险废物。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至少建成1处正式运营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持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加强培训指导,增强农民科学用药意识。强化高毒、高残留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0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在部分粮食基地和蔬菜基地开展试点;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3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推广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社、市国税局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推广一膜多用、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技术。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发展以废弃农膜为原料的加工示范企业,鼓励引导加工企业在重点乡镇建立回收网点,带动周边棉花、蔬菜集中产区废弃农膜的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以广饶县地膜科学使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为带动,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洁净养殖技术,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畜禽养殖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加强病死畜禽管理,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水文局等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推动垃圾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农村废旧窑坑、坑塘、渗水湾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完成38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城市(含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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