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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2韶关市重点行业VOCs整治要求
(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率大于90%。液体有机物料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二)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逐步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提高生产操作的密闭水平,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各生产工艺和反应器清洗过程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控制系统,进行溶剂回收和净化处理,净化率大于90%,试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
(三)表面涂装行业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VOCs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达到90%。
(四)印刷行业
推广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的使用。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强化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五)家具制造行业
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规范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的使用,限定区域、密封储存。深化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的达标治理,废气经除漆雾处理后优先采用吸附浓缩和催化燃烧的组合技术处理,也可采用吸附法、吸收法、生物法等治理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80%。
(六)人造板制造行业
大力推动人造板制造企业清洁生产,干燥和黏合工序应在车间内进行,干燥、涂胶、热压过程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采用吸附技术、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七)电子元件制造行业
推广低VOCs含量的原料使用。对覆铜板制造中的点胶、涂布、清洗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中的印刷、电镀、蚀刻、热风整平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碱废气、含氨废气、含氰废气、焊锡烟气等进行全面收集,鼓励采用回收处理技术对有机溶剂进行循环再用,废气净化率达到90%。
(八)纺织印染行业
大力推动纺织印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排放治理,配有印花工段的企业必须采用密闭化操作,并在印花工作台处安装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吸附回收等方式净化处理,净化率不低于90%。
(九)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行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根据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酚醛、氨基塑料等各类型产品生产过程的有机溶剂挥发与高分子化合物热解所排放的VOCs特征,选择适宜的回收、净化处理技术,废气净化率达到90%。
(十)生活服务业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积极推进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VOCs污染控制,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加强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VOCs排放治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按要求建设油气回收治理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全面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
(1)继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行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建设完善全市机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及联网,2017年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综合运用现场抽检和遥感监测等手段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为重点,加大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尾气排放监督抽检力度。严格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继续推进油品升级。严格新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机动车国V排放标准。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2)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加快淘汰老旧运输船舶,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推动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内河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3)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排放标准,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升级,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维修等排放管理制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管理。
4.积极控制面源污染。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长效机制,以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区域为重点,实施重大扬尘源在线监控管理和台帐动态更新。推行绿色文明施工,重点做好施工场地围闭、地面硬化绿化、裸露地表抑尘、物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等环节扬尘管控措施,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实现全面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GPS),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大城市建筑垃圾、土石方和工业原辅材料运输车辆抛洒整治力度,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运输,并采用密封式运输车辆或实施车斗严密遮盖。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洒水保洁水平,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探索开展农田化肥使用、畜禽养殖等典型氨排放源的排放控制试点。加快建立健全生物质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和机制,切实控制农村及城市周边生物质废物无序焚烧。
5.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火电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督查督办位于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钢铁、化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适度发展资源型产业和低污染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的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及陶瓷等项目,合理安排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6.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火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强化重点用煤单位煤质管理。禁止企业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的商品煤。年耗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包括用煤量、购销合同、煤炭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等内容;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质检测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煤炭。
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区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快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7年底前,全市县级行政区城市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鼓励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从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应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提升水环境质量。
全面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认真落实《“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韶关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韶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韶府〔2016〕10号),推进精准治污,建立水源安全保障、水污染严格控制、治水管理一体化的保护与防控体系。
1.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1)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严格落实区域供排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十三五”期间,通过优化武江水源取水口布局、实施南水水库水源置换工程,完成韶关市区武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调整和撤销浈江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工作,合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同时解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韶关铸锻总厂、浈江产业转移园的污水排放出路以及“奥园”工程建设的合法性。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并列出清单,2017年底前依法清理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城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对北江流域及重要湖库水质保护,推进“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强化“岭南水乡”特色,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以水质改善为根本,强化水污染治理和水网疏浚贯通,推进水环境精细化管理。开展横石水流域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横石水流域达标整治方案》,实施矿山污水拦截工程建设、沿岸排污口整治、农业面源治理、滨河带生态建设等相关水质改善措施,完成省下达的整治任务和绩效目标,精准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
强化重要水库集雨区保护。严格限制苍村水库、小坑水库、瀑布水库、孔江水库、龙山水库、赤石迳水库、高坪水库、花山水库、南水水库、白水礤水库、跃进水库等重要水库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各种开发活动要限期予以取缔,恢复种植以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为主的生态公益林。建立南水水库水源地自动监测系统和监控中心。
3.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到2020年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4.完善污水处理系统。
(1)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
(2)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重点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15〕242号)要求,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全市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推动雨污分流建设,并与水利工程、湿地公园和生态水网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推进黄金村污水处理厂(韶关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市第七污水处理厂(韶塘东部)工程等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尚无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应按照厂网同步原则加快建设,到2018年底,实现镇一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11/26-2001)中的较严值。202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3)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底前,全面排查全市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5.继续强化工业废水的治理。按照国家“水十条”及省要求取缔全市尚存的“十小”企业,全面排查和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生产项目。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提高工业用水重复率,降低单位工业产值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扶持相关产业发展,建立区域性生态产业链,特别是重点支柱行业的生态产业链,降低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深化完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现有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全面达标工作,对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停产治理或关闭搬迁。推进韶关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强化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实时监控。2020年底前,所有重点污染源企业均完成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各在线监控系统需要与环保部门的污染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保证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企业应定期开展在线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保证在线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合法性,在线监控系统发生异常时应停产整改。
6.严格环境准入,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产业转移的规划引导,充分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统筹产业转移园的区域布局,切实防范污染转移。2017年底前,承接产业转移的地区要完成产业转移园区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逾期未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暂停审批园区内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对未组织环评的规划所列项目不予受理环评文件。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的要求,停批向河流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环评文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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