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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附项目)

2017-09-28 14: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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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3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分区防控要求

(一)国家重点防控区

——韶关市浈江区、大宝山矿区及其周边、凡口铅锌矿周边地区(控制类):韶关冶炼厂、丹霞冶炼厂加强“三废”治理,减少重金属排放,推动韶关冶炼厂环保搬迁。凡口铅锌矿要加快尾矿库尾砂综合利用,强化矿区及周边生态修复。大宝山矿要加快李屋拦泥库清渣工程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日常监管,确保库区外排水达标排放,加快建设横石水流域重金属综合整治国家示范区,争取实现横石水断面主控重金属达标。

(4)深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综合整治。深化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电池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制革,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行业重金属综合整治,实施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排污强度管理。加快淘汰烧结机(锅)—鼓风炉炼铅、反射炉及鼓风炉炼铜、极板槽化成等落后生产工艺,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电镀、铅酸电池、再生铅等生产项目。加强矿山开采企业矿区污水处理和清污分流设施的建设,实施雨污分流,确保选矿废水不外排,推进尾矿(尾砂)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加强制革及毛皮加工、电镀等行业污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强化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行业铊、锑的污染治理,提升废水回用率。加强有色金属冶炼、电池制造等行业废气治理,强化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和废气的收集和处理,确保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收集率达90%以上。推进燃煤电厂烟气汞、铅排放的协同控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全面提升涉重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4.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物质管控。

(1)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管,严禁无证经营。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完善危险废物跨区转移机制,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全过程GPS跟踪监控,深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转移行政审批改革,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积极推动实施电子联单,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交易平台,到2020年全面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经营、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电子化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机构建设,县(市、区)级重点加强固体废物监管专职人员配备。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鉴别水平。试点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探索“互联网+回收”模式,推广智能回收、自动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建设全面覆盖城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建成县级集中贮存转运设施,设置镇级回收网点。

(2)加强化学物质管理。开展一批现有化学物质危害初步筛查、使用情况调查及监控评估。对在生产、使用、消费过程中污染风险高的新化学物质,禁止其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流通。基本淘汰林丹、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重点推进饮用水源地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监控评估。

5.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1)强化核与辐射污染源监控,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辐射活动全过程监管,辐射安全风险不断降低,辐射环境持续良好。健全“审批、监管、监测、收贮”四位一体的辐射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现辐射安全监管全覆盖,完善辐射安全许可证、风险评估、分级分类、安全防控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提高高风险源准入门槛,严控新、改、扩建辐照加工和移动探伤项目;完善放射源退出机制,建立高风险源强制退役和保险制度,推进辐射安全技术升级,降低辐射事故潜在风险。建立对移动使用放射源、生产(进口)销售放射源、使用销售放射源等活动的跟踪监控系统;推进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进口)、销售、运输、使用、储存、废弃、处置各流转环节和过程的全方位无缝隙监管;重点加强辐照加工、伽玛刀用放射源等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2)强化对中核韶关金宏铀矿、仁化县长江镇棉花坑铀矿的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推进金宏铀矿现有污水治理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强化废水中铊的污染治理,确保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完成尾矿库配套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成厂区周围修建截排洪沟及厂区内雨水导排及收集工程建设,实施清污分流。2017年年底前,完成金宏铀矿周边环境基础调查,依据污染源分析和风险评估结果,从源头监管、过程阻断、风险控制、加强修复治理做好环境管理,有效管控铊等重金属污染和辐射环境风险。同时,大力推进金宏铀矿核设施退役治理II期和III期工程的实施,2020年前完成已停产的竹山下、石土岭矿井的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逐步开展铀矿仙石矿井、708水冶厂、709水冶厂、708尾矿库、709尾矿库和希望矿井深部等核设施的退役治理。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筹建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粤北分部,使粤北分部成为区域性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区域性的核与辐射监测和应急监测功能。

(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乡村。

以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为抓手,加快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步伐,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强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2020年实现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全覆盖。针对已确定的33个集中式乡镇饮用水源地,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规定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严把水源地上游项目的准入关,杜绝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的监控,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指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和水质定期监测制度,确保饮用水水质达标。县(市、区)环保、水利等部门要积极指导乡镇编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定备用水源地,开展应急演练,配齐配强应急器材,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少或消除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危害,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用水安全。

2.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力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15〕242号)要求,结合韶关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尚无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按照厂网同步原则加快建设,农村地区以自然村单位,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连片村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集中处理。到2018年底,乡镇一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80%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11/26-2001)中的较严值;新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3.加快提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标准化和保洁队伍专业化水平,到2018年,基本形成设施全覆盖、功能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构建规范化、专业化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完整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农村保洁全覆盖,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90%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4.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结合新农村连片示范工程、名镇名村、幸福村居、生态村镇建设,以重点流域、重要饮用水源地周边、生态发展区及“问题村”为重点,创新投融资及建设模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以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契机,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18年力争完成全市80%自然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部村庄整治任务。

按照《广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要求,“十三五”期间,分阶段有序推进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第一阶段(2016至2018年),按照农村小康标准突出保底线、补短板、广覆盖,实现全市农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第二阶段(2019至2020年)突出创特色、促提升,将全市农村地区建设成为干净整洁、便捷舒适、环境优美、岭南乡土气息浓郁的美丽乡村,实现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品质全面提升。

5.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现有《韶关市生猪和家禽发展规划和布局(2008—2020年)》基础上,优化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依法划定禁养区、适养区和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新增排污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监管,大力发展生态种植、养殖业,努力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总量。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鼓励和支持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采取就地或附近消纳污染物生态养殖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80%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控水产养殖面积和投饵数量,推进健康生态养殖。

(八)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创建生态韶关。

强化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意识,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加强生态体系建设,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和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加强生态修复,提高生态质量。

(1)高标准保障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是长江流域与珠江流域的分水岭,是湘江、赣江、北江、西江等河流的重要源头区,有丰富的亚热带植被。我市乐昌市、南雄市、仁化县、始兴县和乳源县划入国家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重点生态保护区,总体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因此要禁止非保护性采伐,保护和恢复植被,涵养水源,保护珍稀动物。推进天然林保护,治理水土流失,加强石漠化治理,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加强植树造林,减少面源污染。确保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有效增加优良生态环境产品供给。

(2)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在东江流域的新丰,北江流域的曲江、乐昌、南雄、仁化、始兴、翁源、乳源以及相应的市属国有林场,通过人工造林、低效林改造和封山育林等多种手段,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3)加强退化土地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继续开展浈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全面启动石漠化地区综合整治工程,制订废弃矿山生态复绿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大宝山矿区、凡口矿区等环境综合整治。

2.建立评估机制,强化生态安全预警。

(1)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评估机制。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规划时,要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建设要求。加强对政府各项政策、决策的生态安全评估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严格执行政府规划的环评制度,避免政府规划对环境产生大的影响。建立健全民主决策与专家咨询机制。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实行公众听证制度,对重要规划、政策以及重大项目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大决策的透明度。

(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评估机制。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与考核评价制度,对全市与县(市、区)各部门生态建设进展情况开展动态评估,科学地分析和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和阶段性成果。

(3)建立生态安全监测系统。建立生态安全监测机制,在生态敏感地区建立固定观测点,长期跟踪生态质量变动状况,及时掌握全市生态环境动态信息。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建设包括生物资源、农业资源、环境质量、水土保持、河道水质、地质环境等内容的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建设环境资源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监测资料综合集成,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价水平。

3.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培育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是现代文明在自然与社会生态关系中的具体表现,建设以生态价值观和环境伦理为核心,以和谐健康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高度统一的城乡生态文化,凝聚成具有生态特征的人文精神,使全社会树立起建设生态文明的共同理想和信念。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不同层次的生态文明教育,普及推广生态保护意识,广泛传播环境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培养善待生命、善待自然的伦理观,树立环境是资源、环境是资本、环境是资产的价值观,确立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观,倡导节约资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逐步形成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的行为规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整个城市的文明与进步。抓好生态文明教育,使公众认清人类文明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生态文明的发展历程及历史必然。坚持以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医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为载体,深入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将生态示范区建设与生态教育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建设具有生态教育、生态科普、生态旅游、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示范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教育基地,使其成为开展生态教育的主要阵地。

4.进一步挖掘和发展韶关特色文化。韶关历史悠久,有2100多年的城市历史,被誉为“岭南名郡”。“三江碧波穿城过,十里青山半入城”,这是对韶关生态环境的写照。韶关是全国重点林区,是全国首批6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之一,也是“美丽中国•寻找最美城镇”的候选城镇。韶关境内特色鲜明的生态文化、禅宗文化、珠玑文化和民俗文化,共同构成了韶关璀璨多姿的地域文化特征。“十三五”期间,韶关要把握和抓住转型改革的契机,打好生态牌和文化牌,做大做强生态旅游和文化产业,把韶关的生态优势和文化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进一步发掘和发展“韶文化”和“过山瑶文化”,使其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大力开发“韶文化”、“过山瑶文化”、“禅宗文化”旅游市场,形成以文化养文化的良好循环。

(九)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环保制度体系。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改革,完善环境法规制度,健全污染防治机制,完善环境市场机制,确保政府履责,强化企业自觉自治,鼓励全民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1.完善环保市场体系。

(1)大力推进第三方治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业园区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逐步扩大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城市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构建规范有序的监测市场。

(2)健全绿色经济政策。完善火电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体系,强化火力发电绿色调度。加大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差别电价和水价实施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着力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

(3)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大力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融资。鼓励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强化地方党政履责。

(1)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推动各市(县、区)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协同推进生态环保,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设立环保机构。严格落实《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依法实行终身追责。研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逐步探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

(2)健全生态文明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制度,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指标的权重。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生态发展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县、镇(乡)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探索建立以生态价值为基础的考核机制。强化环保责任考核结果应用,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整合衔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保标准、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到2017年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保部门对企业许可承诺、自行监测等情况进行抽查。

(2)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深入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完善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在金融支持、公共采购、资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等工作中,将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对人身健康、公民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追责赔偿,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排污单位的行业自律。

4.鼓励全民广泛参与。

(1)扩大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2019年底前工业企业全面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向社会公开。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2)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建立环境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建设环保微信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时报”。引导公民通过环境信访、行政调解、寻求司法救济等方式理性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推进环境公益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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