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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环保部集中发布7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2017-10-02 08:12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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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粕造粒系统许可排放量

对于氮氧化物,采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表2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0mg/m3,企业实际可达)和基准排气量11000Nm3(干烟气量)/t颗粒粕计算,得到生产单位产品(颗粒粕)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限值为2.64kg/t颗粒粕,本标准规定该限值与颗粒粕产能的乘积为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限值。

关于监测频次确定

本标准明确排污单位可对颗粒粕系统干燥器处理装置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指标选择在线监测或至少每周手工监测一次。制糖生产中的结晶分筛系统、包装系统和甜菜制糖的颗粒粕系统中造粒机除尘装置排气筒的颗粒物采用手工监测,要求生产期内至少监测1次。锅炉废气污染物监测频次依据HJ820确定。对于无组织废气生产期内在厂界至少监测1次,监测指标包括臭气浓度、硫化氢和氨。

制糖工业属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农副食品加工重点行业,本标准要求对废水主要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进行自动监测;同时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对氨氮按日监测,对悬浮物、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按月监测。由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要求对于总磷、总氮超标水域实施流域、区域性总量控制,故本标准规定总氮(无机氮)/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以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有色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本标准标准分为10个分册,涵盖铜、铝、铅、锌、锡、锑、汞、镁、铝、钛等11个子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有色金属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计划分两批发布,第一批发布铜、铝、铅锌三个分册,指导铜、铅锌冶炼排污单位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排污单位于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第二批发布其余七个分册,指导其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单位于2018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

本标准在选取颗粒物、NOX、SO2、COD、氨氮5项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征,结合行业污染排放标准,选定了铅、砷、汞、镉化合物及氟化物5项特征污染物作为要许可排放量的重金属污染因子。其中,铅、锌、铜冶炼行业的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是废气污染物SO2、NOX、颗粒物、铅及化合物、砷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镉及化合物,废水污染物COD、氨氮、总铅、总砷、总汞、总镉;铝冶炼行业电解铝的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是废气污染物SO2、NOX、颗粒物、氟化物,废水污染物COD、氨氮。地方有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可根据需求扩大对有色行业许可排放量控制污染因子的范围。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技术规范将排放口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废气排放口,将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种类多的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管控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考核5+X种污染物(5种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X种为总铅、总砷、总汞、总镉、氟化物);将其余的污染物排放口设为一般排放口,只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铅锌冶炼单位废气许可排放量

铅锌冶炼行业现行大气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不同排放口重金属排放浓度差异较大,如果以排放标准限值和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核算重金属许可排放量,势必造成企业许可排放量偏大,与企业实际排污情况不符;同时,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产排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为保证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许可排放量与实际排放情况的相符性,体现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排污的差异性,本标准同时给出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确定许可排放量两种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主要根据主要排放口主要产品产能、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和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确定。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核定许可排放量主要依据单位产品排放绩效和主要产品设计产能确定。

以上7个标准中,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应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原标题:【重磅】环保部集中发布7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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