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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各市要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2017年9月底前,各市将本地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含项目清单)报省经信委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2.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城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各地要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23.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24.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4+2”城市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11个市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25.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各市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市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6.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各市所有县(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级建成2个以上,区级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4个通道城市要同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7年10月底前,4个通道城市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12月底前,其他7个城市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5日前将4个通道城市上月审核过的数据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全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4个通道城市同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7.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8.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4个通道城市9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并印发实施;其他城市9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10月底前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9.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从2017年10月1日起,各市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4个通道城市同时报送环保部备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30.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省、市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省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并及时有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气象局)
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建立太原、晋中、吕梁三市交界区域联防联控试点。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各相关城市要根据预警信息或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四、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和协同配合。各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坚持“332”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城市,可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省环保厅加强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市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市推进“煤改气”工程、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以及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等任务;省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市推进“煤改电”工程、淘汰落后产能,会同省环保厅督促指导各市工业行业错峰生产;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市对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各市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地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省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市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督察或检查,检查结果报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严格落实政府下达的错峰生产要求。
(十三)全力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铁腕治污、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督察问责,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进一步做好省级环保督察,完成对太原、大同、朔州、运城4市的省级环保督察,年底实现全覆盖。重点督察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十四)持续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
进一步强化各市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结合“铁腕治污”强化督查。抽调全省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部移交市县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各市对问题立查立改,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城市,进行通报、约谈。制定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要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督查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十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对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扣减相关资金,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市,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各地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各地要研究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作。
(十六)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省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山西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省属企业要与各地认真做好衔接,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各市要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煤改气”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电网公司要加大与清洁取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并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各地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七)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加快推进山西省大气污染控制院士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针对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难题开展科技攻坚,探索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路线图,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定期开展区域、城市源解析,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2017年9月底前,各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报省环保厅,其中4个通道城市同时报环保部。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氮氧化物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
(十八)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各市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充分。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市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九)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组织第三方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效果评估。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市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季考核,各市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按照《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按月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排名、奖惩。强化考核问责,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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