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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017-10-13 13: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放许可制排污许可证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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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各项污染源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污染源属地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基本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体系。

二、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对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工业废气或废水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医疗污水排放单位以及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应调整退出的企事业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并综合考虑国家和本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关指标,实施核发总量控制。各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本行政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并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事项。企事业单位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市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区环境保护部门违规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六)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探索推进流域排污许可管理。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七)落实按证排污责任。企事业单位应按期持证排污,落实排污许可证申领承诺,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规范排污行为,不得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保设施运行、污染治理、排放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等服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监测数据、台账记录等的核查。

(八)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落实监测、记录、报告等责任;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监测孔;制定并严格执行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设完善在线监测系统,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按时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因设备故障、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导致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九)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各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各区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开展抽查,重点核定实际排放量。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提高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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