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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体系
(十七)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类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十八)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十九)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出让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严格用地准入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探索建设土壤污染动态治理修复体系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明确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工程、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年底前完成编制任务。各县(区)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县(区)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等参与)
(二十四)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各县(区)应定期向淮安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淮安市环保局书面报送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清单;淮安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书面报送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清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七、严格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体系
(二十五)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根据《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情况,研究制定相关落实措施,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相关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六)严格执行标准及技术规范体系
配合我省开展的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研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即将修订的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督促指导相关方执行使用好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七)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铬、铅、镉、汞、砷、钒、铜、镍、铊、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六六六、DDT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涉重和化工工业园区、产粮(油)大县、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果园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以“十二五”期间关停的重污染企业为重点,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参与)
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在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总结梳理已有土壤污染事件处理处置相关经验,加强土壤污染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土壤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九)强化能力建设
推动落实《淮安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通过“定区域、定任务、定职责”,健全市、县(区)、乡镇(园区)三级环保执法网格化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淮安区、盱眙县、涟水县等地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构建全面覆盖的网格化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按标准和需求科学地确定不同层级、不同类型执法队伍编制数量,重点增加基层执法机构、重点乡镇(街道)及涉重和化工工业园区(集聚区)的环境监管人员。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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