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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淮安市政府印发《淮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政发〔2017〕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八届第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淮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市作为苏北地区产粮大市,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对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苏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两聚一高”的新要求,深化“两大目标”新内涵,结合我市特点,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确保实现与全面小康相适宜的环境目标,为建设繁荣之城、安康之城、宜居之城、文明之城的新淮安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完成1-2个污染场地修复。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调查监测体系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国家和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制定完成详查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详查。根据国家和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经信委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针对全市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作为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储备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加密调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在洪泽区等地开展试点,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要求完成全市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粮(油)主产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主要果蔬菜种植基地、主要畜禽养殖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固废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重点信访区域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各县(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补充布设其他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点位,逐步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分区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设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在已有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我市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一次例行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铬、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各县(区)可根据区域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等重要农产品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省环保主管部门每年开展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开展相关技能考核与竞赛。(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充分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配合省级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不断拓宽数据获取渠道,重视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增强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加快建立新增土壤污染防范体系
(四)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关于优化全市空间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的意见》,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各县(区)及园区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内一律不允许新建对土壤污染较重的钢铁、焦化、石化、化工、电镀等项目。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沿岸两侧(西南化工区和淮安区)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2020年前,化工企业入园率75%以上。(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各地要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项目准入,严防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高污染企业转移至我市。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根据属地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2017年底前组织各县(区)制定相对统一的责任书模板,2018年2月底之前签订完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六)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区)、蔬菜主产县(区)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推广降解膜使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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