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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今年下半年炼焦、电镀等10个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公告

2017-10-17 13: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许可证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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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时限

(一)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以生产焦炭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炼焦工业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专业电镀企业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列入通用工序的含有“电镀设施”的工业企业于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纳入发证范围内的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纳入发证范围内的铜冶炼、铅锌冶炼的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有色金属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原料药制造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六)纺织印染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纺织印染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纺织业印染工业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七)氮肥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氮肥(合成氨)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八)制革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制革工业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九)农药制造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农药制造工业企业,除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外,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农药制造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十)制糖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制糖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余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属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赖瑞云,0871-64149155

特此公告。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3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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