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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5万户以上、力争完成9万户以上气代煤或电代煤工程。抓住我市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战略机遇,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10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要以镇(街道)或县区为单位,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且未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清洁燃煤。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辖区内销售燃用的煤炭及煤炭制品须符合我市煤炭质量要求。已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煤的县区、街道(镇),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销售供应侧着力,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散煤流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别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理清单和台账。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辖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低空排烟设施。自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未完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按规定严格予以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9.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合计94台、14960蒸吨/小时。在燃煤锅炉改燃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自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12月底前,在已提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130万吨目标的基础上,采暖季比去年同期减少70万吨。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1.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督促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市环保部门,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督促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3.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治理任务。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要求,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其中,完成25家重点工业企业VOCs治理工作,7家有机化工企业首轮泄露检测和修复工作。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4.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并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缺补漏,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辖区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5.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6.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城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完成9台固定式遥感设备、1台移动式遥感设备安装,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自2017年10月起,各县区政府均应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保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
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7.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8.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自2017年10月起,各县区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九)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9.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县区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自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禁烧情况,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现秸秆焚烧情况的,一律严肃问责。(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0.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规定的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相关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市城乡设委牵头,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1.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区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2.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管控,强化执法,确保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有效落实。(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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