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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实施严格问责。(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9.持续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对已完成淘汰任务的7993台燃煤小锅炉,严防死灰复燃。各县区、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拉网式排查长效机制,发现一起,严格按照锅炉及附属设施切割并吊离现场等标准要求,彻底取缔一起。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照清单,严格标准要求,逐一销号。(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0.推动锅炉升级改造。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严格按照《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完成煤炭消费量净压减42万吨。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责任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康兵)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2.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炭素、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3.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4.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要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5.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县区,国家将对该县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6.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全市目前已完成电力、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7.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程传政)
2017年10月起,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主要道路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责任部门负责人朱继法)
18.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各县区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菏泽城区及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拆迁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责任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吴修印)
菏泽城区及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所有市政工程(包括除国道和省道之外的道路)施工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责任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吴修印)
菏泽城区及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所有省道和国道道路施工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工程机械。(责任部门为市公路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姜守民)
港口码头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程传政)
各县区要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港作机械等设备。(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程传政)
各县区要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农业机械等设备。(责任部门为市农机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陈登云)
各县区要以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9.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从2017年10月起,各县区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闫凌)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销售油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销售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九)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0.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县区、乡镇(办事处)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肃追究县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21.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全面执行“七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拆迁工地全部执行“五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实施停工整改。9月30日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房屋拆迁施工等。(责任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吴修印)
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各类长距离的市政等线性工程,全部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市政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王桂荣)
各类长距离的公路等线性工程,全部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国、省道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责任部门为市公路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姜守民)
各类长距离的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部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水利工程土石方作业。(责任部门为市水利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王尊亮)
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县乡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程传政)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22.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责任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胡钦畅)
23.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各县区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有条件的县区城市建成区内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责任部门负责人朱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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