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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焉能造假?

2017-10-23 11:52来源:金诺ES观察作者:郑艳洁关键词:环境监测改革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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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行为,《意见》规定了严惩措施:

(1)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3)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意见》创新提出“联合惩戒”的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从而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新规: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焉能造假?

3.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如何保证?

《意见》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对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实行“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此外,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持证”,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规范化使用仪器设备以及标准物质。

为保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意见》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存在实施、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将会被依法从重处罚。而环境监测机构若因其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会面临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一次发文深化环境监测改革,严抓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以充分发挥环境监测作为保护环境的“顶梁柱”基础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原标题:新规: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焉能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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