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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运城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6-2017年秋冬季,我市先后发生15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发布了13次重污染天气调度令,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我市前期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这充分说明,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能否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在落实好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视察山西重要讲话为指引,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为契机,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以环保倒逼转型,全面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主要目标: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0%,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30%左右,各(市、区)、运城开发区建成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不超过800μg/m3,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去年的目标。
基本思路: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市人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完成清洁取暖任务。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集中供热等清洁供暖工程。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63769户,盐湖区23425户、永济市1561户、河津市6204户、临猗县500户、万荣县1600户、稷山县2500户、新绛县1000户、垣曲县1565户、芮城县4204户(其中风陵渡开发区527户)、平陆县2643户、闻喜县805户、绛县5739户(其中绛县开发区140户)、夏县1908户、运城开发区9915户(其中空港开发区3025户)。要以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为主战场,集中资源,挂图作战,整体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作。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力争实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运城供电公司)
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保证质量;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实施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渐淘汰传统直烧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落实民用散煤替代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煤炭局、市工商局)
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管控区域。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在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应根据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7年10月底前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煤改电”“煤改气”的区域,一律不得再燃用散煤。各级要一律取消上述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区域散煤复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煤炭局、市工商局)
严格煤质管控。全面排查区域内储售煤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
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强化煤炭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不合格的型煤、洁净焦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煤炭局、市工商局)
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各县(市、区)、开发区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要明确替代区域、领域、方式及压减量。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5.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设备型号,建立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问责。
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盐湖区、运城开发区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其他各县(市)要将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向社会公布,明确锅炉型号、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和“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6.推动锅炉升级改造。保留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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