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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11-06 13: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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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包括除聚氯乙烯工业外的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31571、GB315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GB31571-2015附录)、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合成树脂工业syntheticresinindustry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organicacteristicwastewaterpollutants附录A列出的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附录A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控制的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3.4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organicacteristicairpollutants附录B列出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附录B确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3.5工艺加热炉processheater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与频次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执行。

凡生产附录C中列举的合成树脂类型的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必须根据合成树脂类型,从附录C中选取其他废水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除合成树脂工业外的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A中筛选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1监测点位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指标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2.1.2监测指标与频次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

凡生产附录D中列举的合成树脂类型的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必须根据合成树脂类型,从附录D中选取其他废气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除合成树脂工业外的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B中筛选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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