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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完善优化路网结构,推动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通道建设。推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规划发展模式,引导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建设,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电动车、汽车服务业,促进低碳出行。全面推进货运车型、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先发展并推广应用环保、高效、低耗的新能源车船,加大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等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领域的比例,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6.7%,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6.2%。扎实开展绿色公路、绿色港口建设,推进生态工程技术在设计、建设、养护和营运等全过程的综合应用,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交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加强港口、公路服务区、枢纽站场水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型污水处理技术应用。加快推进机场廊桥接电工程,减少飞机等候期间燃油消耗,构建绿色机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照明、制冷、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在商贸流通和物流企业推广标准托盘(1200×1000mm)及标准周转箱循环共用、绿色包装循环利用,鼓励新能源配送车辆应用。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继续开展《节约型餐饮》省级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推动餐饮企业加快转型。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旅游局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解决农村照明、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工程,积极开展秸秆成型燃料生产,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炉具。推广农村光伏电站建设,实施天然气下乡,以管道气和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方式,推进农村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农村散煤使用量,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到2020年,全市农村地区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引导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农机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引领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应用,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创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5家,省级示范单位40家。(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国家和省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县、市、区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突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实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企业用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落实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强化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智能化升级,严格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广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积极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基本实现重点用能单位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全覆盖。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推进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落后低效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燃煤工业锅炉、电动机系统运行效率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煤炭消费总量下降目标任务,严格执行新增耗煤项目、高耗能项目煤炭消耗减量替代制度,阜城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所有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审批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全面落实《阜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积极推进颍河阜阳段下游、阜南谷河水体达标,全面截流生活污水,治理调蓄初期雨水,保障入河水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强化除磷脱氮工艺应用;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总量减排项目,实现畜禽养殖业总磷与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治理与控制。继续做好跨界河流污染联防联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清洁化生产技术的革新与应用,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2017年底前,按照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时间节点,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筛选制订《阜阳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积极鼓励相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工艺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新建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在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总量指标,实施区域内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全面开展第二次工业污染源普查,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予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全面推进“双随机”执法检查,持续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自2017年起,各地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推动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废水深度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控制指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自2017年起,全面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全市全面供应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与国V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持续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2017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加快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岸基接收配套设施建设,有效遏制船舶和港口排污现象,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2017年底前,完成无证港口取缔工作,完成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整治任务,新建港口、码头要同步配套建设使用岸电系统,配备绿色环保装载、运输工具。推广应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到2018年实现全市沿淮及内河流域港口岸电全覆盖,实现绿色港口运营。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依法打击车辆检测数据造假行为。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阜阳供电公司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加大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到2020年,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0%。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系统建设,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到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县城、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中心村达到80%。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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