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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1-10 15: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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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运输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不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建设、房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长、宽、高)、核载质量,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运货车的道路运输证;

(二)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顶灯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四)统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段号牌,并安装放大号牌;

(五)安装原厂生产的全密闭覆盖设施;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限速、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三年以上驾驶经验;

(二)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货运的从业资格证;

(三)无饮酒或醉酒后驾驶记录;

(四)三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由运输企业统一申请领取,个人不得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管理制度由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

(二)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密闭运输;

(三)不得超速、超载或带泥行驶;

(四)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五)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消纳和临时调剂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建设活动需要,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和工程弃土消纳。建筑废弃物应当运送至具有特许经营权限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再生利用,工程弃土应当运送至规定的工程弃土消纳场。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专项规划建设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各自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日常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统筹调拨消纳场所管理经费,及时清运辖区内的无主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弃土消纳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口处竖立标示牌,标示接收建筑垃圾的种类、使用期限、范围及管理人;

(二)出入口须设有车辆冲洗设施与污水处置设施及地磅,进出口道路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三)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

(四)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

(五)场区周围设置坚固围篱或隔离设施,设置堆填范围标识,场区只能有一处出入口;

(六)制定分区堆置计划与防灾计划;

(七)按国家相关要求落实废水、空气污染等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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