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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着力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复垦土地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272万亩。(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8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制定严格的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措施。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50万亩。(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录入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措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12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参与)
13强化建设用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地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除自然保护区外,对列入基本农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组织划定封禁保护区,建设封禁和管护基础设施,严禁开展基本建设和工业开发。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评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15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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