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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1-13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污泥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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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案设计

3.1方案选择

3.1.1制订技术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近远结合,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的,积极采用符合绿色、循环、低碳、生态的技术路线,充分利用污泥中的物质和能量,实现“资源化”。

2结合污泥的性质、最终处置方式、环境承载能力及当地经济、技术水平选择。

3应对技术方案进行综合的技术经济比选。技术经济比选应以全局协调、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安全稳定、环境友好为原则,综合评价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4应综合考虑厂址、运输、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人员安排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在污水处理厂内就地处理,也可在污水处理厂外的专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处理或协同处理。

3.1.2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污泥性质,进行工艺单元优化组合,确定污泥处理处置系统工艺及布局。

2确定工程规模、选址、处理要求和处置途径。

3进行工程投资估算、运行费用估算、效益分析、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

3.2技术组合

3.2.1污泥处理处置系统应包含污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过程,在此基础上宜实现资源化。

3.2.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系统可由预处理、浓缩、脱水、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热干化、碳化、焚烧等工艺单元组成,可按图3.2.2进行工艺单元组合。

 

3.2.3适用于大规模(20t干污泥/d及以上)、有机物含量高的污泥处理主要工艺:

1污泥浓缩→常规消化或高级厌氧消化→污泥脱水→土地利用;

2污泥浓缩→污泥脱水→好氧发酵→土地利用;

3污泥浓缩→常规消化或高级厌氧消化→污泥脱水→污泥热干化→(协同)焚烧→填埋或建材利用。

3.2.4适用于大规模(20t干污泥/d及以上)、有机物含量低污泥处理主要工艺:

1污泥浓缩→高级厌氧消化或生物质协同厌氧消化→污泥脱水→土地利用;

2污泥浓缩→污泥脱水→好氧发酵→土地利用;

3污泥浓缩→高级厌氧消化或生物质协同厌氧消化→污泥脱水→污泥热干化→(协同)焚烧→填埋或建材利用。

3.2.5适用于小规模污泥处理主要工艺:

1污泥浓缩→污泥脱水→好氧发酵→土地利用;

2污泥浓缩→污泥脱水→石灰稳定→填埋或建材利用。

3.3设计要求

3.3.1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裂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

3应选择在生态环境、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应有方便的交通、可靠的电力供应、充足供水水源以及污水排放或处理系统。

5选址场地应符合市政规划的要求,厂址有发展余地,且有必要的环境容量。

6靠近城市边缘和易于后续污泥处置的集中地点,以满足城市卫生要求;

7建厂工程费用节省,投资合理。

3.3.2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相关规定。

3.3.3应设置污泥储存设备,并应采取防渗漏及除臭措施。

3.3.4污泥处理厂必须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防爆、抗震等设施。

3.3.5设计设施设备使用量时应结合污水处理单元水量、水质及季节变化对产泥量的影响,同时应能满足不利条件下污泥处理处置要求。设备设施备用量可参考表3.3.5进行设计。

3.3.6污泥处理厂的噪声、臭气和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规定。

3.3.7污泥处理时产生的污水,可由本厂自行处理,也可就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3.8污泥厌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气应作为能源综合利用。

4施工与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施工与验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条例及标准。

4.1.2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1.3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以及监理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4.1.4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2施工

4.2.1污泥处理处置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2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提供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

4.2.3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材料和设备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4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材料,经检测或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2.5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2.6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4.2.7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

4.2.8隐蔽工程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2.9施工单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季、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

4.2.10水、电、气的计量仪表,能耗控制装置、各种监测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应严格按说明书安装,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3验收

4.3.1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记录和报告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的规定。

4.3.2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的有关规定。

4.3.3构筑物地面、周边及车行道应做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防渗水层。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层必须坚固、密实、平整;坡度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起砂、起壳、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平整度应进行检测,允许空隙不应大于5mm。

4.3.4污泥输送管道内不应有可限制物料流动的螺钉、焊接隆起、连接键等,污泥管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4.3.5焊接钢罐的验收应按照《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GB50128进行。

4.3.6密闭构筑物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相关规定。

4.3.7污泥处理处置工程验收程序应分为:

1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

4污泥处理处置工程交工验收。

5试运行。

6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竣工验收。

4.3.8污泥处理处置工程交工验收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试运行。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试运行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

4.3.9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文件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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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污泥处理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前景预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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