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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机动车维修业环保准入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环境管理,协调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围绕宿迁市生态经济示范区、“江苏生态大公园”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含汽车清洗)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环境监管活动。
第二章选址
2.1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2禁止使用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居住区、办公区等敏感保护目标所在场地、房屋等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并与居民区等敏感目标边界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
2.3建设项目应符合环评公众参与的要求。
2.4符合其它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2.5取缔无维修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3.1建设项目应实行雨污分离、清污分离,禁止洗车废水、维修车间地面冲洗废水、汽车湿磨废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附近水体。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2清洗汽车场所四周应设置环形集水沟,含油废水须经油水分离系统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分离出的油污、油泥、含油废渣等应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3.3喷(涂)漆车间应建设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
3.4所有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其他一般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达标后按规定外排。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
4.1按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有关规定,调漆、喷漆、烤漆、烘干等作业应当在密闭空间(如喷漆房)或者设备中进行,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和处理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做到车间外无异味、不扰民和对外环境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打磨工序须布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并配套废气收集与处理系统,鼓励建设项目采用无尘干磨技术。喷漆过程应选用传递效率高的喷枪,喷枪传递效率不低于50%。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
4.2VOCs应集中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关要求。VOCs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分子筛吸附法、焚烧法、生物处理法等工艺进行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喷漆量或实际监测结果定期更换吸附剂,更换下来的废吸附剂应作危废处置。废气排放口应高于附近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3米以上。
4.3禁止使用油性漆。鼓励建设项目依照工艺、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如采用水性漆、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含VOCs原辅材料(如油漆、溶剂等)在运输、转移、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原料桶,以减少物料挥发。
4.4喷漆后的车辆应烤漆干燥,禁止阴干。喷、烤漆房等安装的废气净化装置,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更换滤料,并建立管理台帐。
4.5产生VOCs等有机废气的建设项目应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
4.6整车和发动机运行调试、排气检测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后排放。打腻子及打磨过程中必须采用粉尘及VOCs收集处理设施,严禁无组织排放。
4.7烤漆房须采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采用节能型红外线烤漆房。严禁将废机油等混入加热燃烧设备中直接燃烧。
4.8鼓励建设项目实施绿色汽修设施设备及工艺的升级改造,使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
4.9汽车空调维修应配备专业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加注设备,实现汽车空调冷媒循环利用或回收处置。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
5.1合理布局备用发电机、空压机、中央空调机组、冷却塔、各类风机、水泵等高噪设备,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实现厂界达标排放。厂界噪声应满足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有关控制要求。
5.2距离居民住宅较近的、含车身清洁维护的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不得在室外和日常作息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段进行洗车及其它高噪声作业。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6.1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油漆、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废含铅酸蓄电池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其储存、处置、运输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
6.2建设项目应设置危险废物专用储存间,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并张贴警示标识。
6.3建设项目应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丢弃。
第七章附则
7.1本《导则》由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2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白酒生产企业环境准入导则
为规范我市白酒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白酒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准入导则。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号令)。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四)《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七)《清洁生产标准白酒制造业》(HJ/T402-2007)。
(八)《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
(九)《白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2016)。
(十)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十一)《取水定额第15部分:白酒制造》(GB/T18916.15-2014)。
(十二)《白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1096-2014);
(十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183号〕)。
(十四)《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二、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将“白酒生产”列入“限制类”,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我市现有已建白酒生产企业经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同意实施搬迁、技改的项目。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搬迁、技改白酒生产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搬迁白酒生产企业须建在依法设立且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聚集区),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园区外现有白酒生产企业应逐步搬迁至工业园区。
四、工艺与装备
(一)积极推进粉碎车间更新大功率低能耗新型制粉成套设备,配三级袋式除尘,安装电子消声系统;
(二)鼓励加热蒸汽和白酒蒸汽冷凝水封闭循环回收利用、洗瓶水净化再利用、阶梯式水循环利用等技术,实现分质供水、循环使用、串级使用;鼓励利用再生水替代新鲜水,实现源头用水减量化、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三)鼓励白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蒸汽采用机械压缩装置或喷射压缩工艺予以全部回收。
五、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需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原料输送、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技术。废酒糟、废醪液暂存设施不得露天设置并应配套臭气收集处理装置。应缩短废酒糟、废醪液在厂内暂存的时间,控制酒糟气散逸,杜绝湿酒糟腐烂气味产生。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分质分类收集处理,混合废水处理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勾调白酒生产废水宜采用好氧处理工艺。集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域内白酒生产企业生产废水均须预处理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污水收集管网进入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集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白酒作坊生产废水,建设单位应自行处理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标准后排放。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主要污染因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合理利用、规范处置。废酒糟、醪液综合利用率须达到100%,过滤、包装等其他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六、附则
(一)本准入导则中涉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本准入导则与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二)本准入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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