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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等六大行业注意——江苏宿迁环境准入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发布

2017-12-07 13:2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环境准入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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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木材加工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市木材加工行业环境管理,协调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强木材加工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企业环保水平,促进区域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围绕宿迁市生态经济示范区、“江苏生态大公园”的需要,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环境,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优先、合理布局、规划引导、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该指导意见适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木材加工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板皮加工、科技木和板材制造,不包括家具制造建设项目和采用电镀生产工艺的木材加工建设项目。现有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规划布局

(一)木材加工建设项目较多的县(区)或乡镇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建设木材加工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或重点区块,明确入区企业的规模、品牌、效益等条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集中治污。

(二)新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合法批准成立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避免分散布局。

(三)鼓励规模化、上下游配套建设项目建设,倡导循环经济,坚持科学发展,防止盲目无序发展。

(四)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厂区布局合理规划,用地面积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总平面布置要求,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三、选址原则

(一)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

(二)排放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和生产(工艺)废水的建设项目须建在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并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排放的工艺废水须接管至污水处理厂。

(三)在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建设项目应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区保持一定缓冲距离。

四、工艺和设备

(一)板皮加工项目

1.鼓励建设项目采用目前国内先进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生产设备,减少手工操作。

2.采用热压、烘干技术的建设项尽可能依托区域集中供热供汽设施,原则上不得新建供热锅炉。区域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建设项应采用电、天然气、轻质柴油等清洁燃料,禁止使用煤、焦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3.边角料粉碎需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套颗粒物收集处理装置。

(二)科技木和板材制造建设项目

1.依托区域集中供热供汽设施,原则上不得新建供热锅炉。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应采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焦炭等高污染燃料。

2.采用施胶、覆贴等生产技术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产品的品质、质材等合理选用胶水(胶黏剂),禁止使用未改性的脲醛树脂胶和含苯的胶黏剂,鼓励使用环保型无醛胶或人畜低毒或无害的胶黏剂。不得在化工园区以外区域从事木材胶黏剂的生产。

3.鼓励使用无屑切削新技术、新设备,打磨、抛光、开料等工序需配备相应的颗粒物收集与处理装置,减少颗粒物的排放。

4.优先采用密闭式热压、干燥、定型等生产设备,并配套相应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治理装置。

5.采用防腐技术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含砷及六价铬的木材防腐剂,宜选用对人畜低毒或无害、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或破坏的环保型木材防腐剂,降低防腐剂可能带来的污染。采用改性技术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含有重金属的改性剂。

6.采用涂饰、喷漆、着色等表面处理技术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油性涂料(油漆、着色剂)和含重金属的涂料(油漆、着色剂)。

7.采用涂胶、施胶板热压、干燥技术及涂饰、喷漆、着色等表面处理技术的建设项目生产装置须布置在密闭的车间内,配备相应的VOCs废气收集与处理装置。鼓励选用VOCs废气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8.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做到车间外无异味、不扰民和对外环境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9.采用染色、高温蒸煮技术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10.鼓励木材着色企业使用水溶性着色剂,使用醇溶性着色剂的建设项目在着色、干燥工序应配备相应的VOCs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11.木材染色工序禁止使用含重金属的染料,鼓励使用环保型活性染料。

12.鼓励企业开展ISO14000、OHSAS18001等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五、污染防治

(一)板皮加工项目

1.采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供热装置需配套高效除尘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控制要求。

2.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降噪措施。

3.边角料粉碎装置需配套除尘装置,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

(二)科技木和板材制造项目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有工艺废水产生的企业需须配套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工艺废水管道应尽可能建在地面上,地面以下的工艺废水管道必须设置防渗良好、便于检修和监控的管沟。所有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口和一个清下水排口,污水和清下水排口应设置检查井。

2.危化品、危险固废、有毒有害物料储存场所及污水处理设施应采用防渗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3.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别处理、尽量循环使用、集中排放。工艺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要求。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符合相应的接管标准,废水排放应达到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4.涉及危险物料的企业须设置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废水),事故池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时所产生的废水量,并须进行有效处理,禁止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5.盛装施胶剂、油漆、涂料、着色剂、防腐剂、染料等物料的原料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应作为危险固废处置。产生危险固废的企业必须与有专门处理危废资质的企业签订危废转移合同,并规范设置危险固废临时堆场。

6.产生的颗粒物的工序需配套除尘装置,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

7.产生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需配套VOCs收集处理装置,实现VOCs有组织排放。

8.禁止使用油溶性着色剂、油性漆量(含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

9.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降噪措施。

10.采用生物质作为燃料供热装置需配套高效除尘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控制要求。

11.排放工艺废水100m3/d及以上的企业,排放的废水均应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且与市(县、区)环保局联网,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12.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方面的各项指标等水平须达到国内同行业现有企业先进水平。

六、环境管理

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的生产管理体系中,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顺利实施。

(一)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二)建设项目须根据本指导意见配备相应三废治理设施,实现“三废”达标排放。

(三)加强污染治理,配备与生产规模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建设项目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的生产管理体系中,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顺利实施。企业积极应开展先进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不断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五)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六)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建设项目须符合本指导意见,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二)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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