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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宿迁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涉及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白酒生产、木材加工、餐饮及金属制品六大行业。其中对VOCs排放及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
宿环发〔2017〕162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及
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市家具制造、白酒生产、木材加工、金属制品、餐饮行业和汽修行业等6大重点行业环境管理,统一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污染防治要求,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家具制造等6大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导则),经局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宿迁市家具制造行业环境准入导则》
2.《宿迁市机动车维修业环保准入导则》
3.《宿迁市白酒生产企业环境准入导则》
4.《宿迁市木材加工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5.《宿迁市新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导则》
6.《宿迁市金属制品行业环保准入条件》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11月14日印发
宿迁市家具制造行业环境准入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切实改善我市家具制造行业环境污染现状,规范家具制造行业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家具制造行业环境准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全市新建、改扩建家具制造企业(不包括为家具制造提供原料的生产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相关的环境监管活动。
第二章选址
2.1新建家具制造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业集中区名单由宿迁市环保局和县(区)政府共同确定。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须进行区域的规划布局,编制规划,并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2.2新建、改扩建家具制造项目应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定要求。
2.3家具制造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环评文件规定的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学校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敏感保护目标。无涂装工艺的家具制造项目,应满足至少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有涂装工艺项目的,其周边应满足至少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2.4企业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区域环境质量
3.1新建、改扩建家具制造项目所在区域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区及以上标准。
3.2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应围绕超标因子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治理;未达标前,不得新建家具制造项目。
第四章生产
4.1家具制造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相关要求,采用新工艺。
4.2家具制造项目使用的涂料应满足当前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即新建家具制造项目须使用水性、高固份、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或采用喷塑工艺,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
4.3家具制造项目较集中园区鼓励配套建设对外服务的表面涂装生产线。
第五章污染防治
5.1项目配套的大气污染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运行应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要求。
5.2配套有喷漆室和烘干室的企业,其喷漆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并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5.3企业配套的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得低于75%,并满足《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的要求,无异味,不扰民。
5.4产生粉尘的工段需配套高效布袋除尘装置,确保粉尘达标排放。
5.5加强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粉尘及VOCs的控制,满足国家与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5.6需要配套加热烘干的,需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家具制造项目较集中园区应逐步实现集中供热;区域暂未实现集中供热,建设项目应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并配套高效布袋除尘装置。
5.7合理配置废气排放筒设施。
5.8区域应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排放的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其他一般生活污水接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5.9生产过程中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应妥善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各类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10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有关控制要求。
5.11企业排放的废水COD、氨氮以及废气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章附则
6.1本《导则》由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6.2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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