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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要任务
3.1农用地土壤分区分类管控与治理修复
3.1.1初步划定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等级
根据整合各部门现有土壤监测资料,目前已初步划定惠州市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等级,根据划定结果:
(一)惠州市目前Ⅰ到Ⅴ级农田面积分别约为179.73、24.93、3.91、1.61和0.61万亩(表4.4-1)。从面积总量来看,除惠城区外,其他区县Ⅲ到Ⅴ级农田面积差距不大,最大为博罗县,其次为惠东县,但均未超过2万亩,其中博罗县约有0.47万亩Ⅴ级需严格管控的农田。
(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定结果方面,惠州市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田面积分别为204.66、5.53和0.61万亩,分别占全市农田面积总量的97.09%、5.53%和0.61%,从面积总量上看,博罗县优先保护类农田面积要远超其他区县,而安全利用类农田和严格管控类则差距不大(惠城区除外)。
(三)根据初步评估结果,惠州市农用地要重点做好“一带一片”的土壤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工作。“一带”为惠东县西南部—惠阳东北部农业耕作带。“一片”为龙门东部—博罗北部农业耕作区,“一带一片”Ⅲ到Ⅴ级农田面积约占到全市相应等级农田总面积的六成。
3.1.2进一步摸清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草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潜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3.1.3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
2018年底前,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农业、环保、国土、卫生和粮食部门的已有的调查成果,根据土地利用用途,完成更为详细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3.1.4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一)开展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安排,推进全市2个区共27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程,削减农村生产、生活及畜禽养殖污染。
(二)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三)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
(四)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五)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自2017年起,在惠城、惠阳区等地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
3.1.5优先保护类农田:严格监管,控制输入
(一)划定基本农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二)关注质量等级动态变化:利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进行动态监管,基于定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变化动态评估模型,掌握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的环境质量变化动态。局部质量恶化或有污染物累积趋势的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应尽快查明原因所在,给予及时的处理与相应的对策。
(三)严格控制污染输入: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需要进行重点保护,原则上不得在该区域土壤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会造成污染的重点监管行业企业。严格监管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周边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将监管结果与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挂钩。对于有明显相关性的工业企业,采取产业结构升级、限期整改、重新布局、调整退出等政策激励和要求,降低工业企业污染物向环境系统的输出。
(四)推广科学合理的耕作制度
目前,我市大部分地区粮食生产一年两熟,土地长期高负荷运转,影响了粮食持续稳产高产,加速了耕地退化和污染。推广科学合理的耕作制度,让不堪重负的耕地休养生息,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休耕期间也不能疏忽了耕地管护,要防止水土流失,要种植绿肥等养地作物来涵养地力,做到休而不荒、休而不废。
3.1.6安全利用类农田:风险管控,重点修复
(一)开展作物安全利用研究:对于安全利用类农田土壤,应以农作物食品健康安全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土壤环境质量改善。逐步针对不同污染物进行生物有效性研究,建立安全利用类农田土壤的农作物种植种类研究,定期开展该类农田土壤中农作物单独取样工作并对食用部分污染物进行定量检测。
(二)加强土壤风险管控: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根据区域等级不同制定不同的农作物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田土壤安全利用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分批次开展农田土壤安全利用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全市农田安全利用目标。
(三)明确治理修复任务清单:对于治理修复类农田,开展进一步详细土壤环境调查,摸清具体污染源与污染分布情况,建立农田治理修复类地块清单,将有关地块移出基本农田区。分批次编制农田污染治理修复方案,明确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清单,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批次开展农田土壤治理修复工作。
(四)开展重金属污染农田治理修复:重点针对近郊受重金属污染的农田,采用各类治理模式,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农田土壤重金属修复与综合治理技术,积极构建重金属污染农田安全生产新模式。惠东、博罗、龙门等重点区域逐步开展农田修复示范工程。根据农田污染治理修复方案,力争完成省级下达的全市农田的治理修复任务。
(五)加强再开发过程监管:治理与修复活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对被修复的土壤和周边农用地造成新的污染。对于修复后不再作为农业生产使用、且土地功能不具有约束性限制的地块,在完成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与修复治理和验收工作后,按照一般土地流转程序对地块进行再开发利用,并对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修复后土地功能具有约束性限制的地块,应明确限制性要求,确保地块的安全再利用和再开发。
3.1.7严格管控类农田:结构调整,用途管控
(一)划定禁止生产区域: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二)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对于发现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受污染农田,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大力开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分批次编制农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方案,明确农田土壤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力争完成省级下达的全市农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目标。
3.1.8开展农田土壤治理修复技术筛选
(一)选用环境友好型农田重金属修复技术。修复技术筛选原则应优先考虑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兼顾修复费用和实际承受能力;充分考虑我国农田土壤修复队伍的能力以及现有重金属处理设施的先进水平;在各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选取环境友好的环境修复技术或原位修复技术。
(二)常见重金属修复技术包括植物修复、低积累作物筛选应用、农艺调控、工程隔离、土壤淋洗/钝化技术等,技术筛选因素一般遵循如下原则来进行筛选:土壤风险等级和重金属污染物类型>土壤理化特征>技术特征(开发程度、可维护性、修复效率等)>人为因素(进度安排、资金成本等)>实验论证
3.2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
3.2.1开展在产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电镀、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含电镀工艺)、印染、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铅酸蓄电池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废旧汽车拆解、有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及重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2019年底前完成。
3.2.2加强源头防控
(一)强化涉土壤污染产业空间布局管控。严格实施《惠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优化并完善行业发展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等,加快推进环境敏感区和城市主城区涉重金属企业搬迁或关闭,2017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冶炼、铅酸电池等涉重金属企业的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二)严格涉重行业和园区环境准入条件。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非重点区内新、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实施“等量置换”、“减量置换”。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
(三)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严防建设项目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进一步的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2.3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整治
(一)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整治。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制革及毛皮加工、电镀、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等行业污水治理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强化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行业铊、锑的污染治理,提升电镀行业废水回用率达40%以上。加强有色金属冶炼、电池制造等行业粉尘和废气治理设施的提标升级,强化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和废气的收集和处理,确保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收集率达90%以上,着力削减废气和粉尘中铅、汞的排放。强化燃煤电厂废气汞、铅的控制,切实减少铅、汞的排放。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加强重点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估,力争2020年底前企业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强矿山开采企业矿区污水处理和清污分流设施的建设,实施雨污分流,确保选矿废水不外排。加强全市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龙门县花竹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龙门县上仓铅锌矿有限公司尾矿库2座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龙门县完成茶排铅锌矿周边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三)加强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控。强化VOCs等关键污染物协同控制,全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技术实施VOCs治理减排工程,处理规模达到50,000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重点加大石油炼制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
(四)加大涉土壤污染散乱污企业排查力度。全面开展违法小作坊及“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重点关注没有防渗措施的工业企业,要联合工商、城管、公安、环保、食药监等部门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符合产业区域要求,有环保处理设施的,要进行限期整改。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
(五)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
3.2.4加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管控
(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遗撒、扬散;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自2017年起,按照省的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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