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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落实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制度,企事业单位须定期对内部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登记、报告、治理、评估、销号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定期巡查监督,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管控。督促企业落实责任,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推广“标杆式”、“卡片式”预案管理模式。健全环境应急体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涉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3.3关闭搬迁企业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3.3.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一)全力推进疑似土壤污染状况排查、调查与风险评估。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市“三旧”改造推进工作,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有序开展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排查、调查及风险评估。2019年底前,全面掌握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疑似污染地块及时进行环境排查。
(二)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依据逐步推进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疑似污染地块排查、调查及风险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我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3.3.2强化关闭搬迁地块环境全程监管
(一)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的电镀、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改变用途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二)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或其它原因,一段时间内暂时停产的重点行业企业(包括部分装置停产的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好停产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消除长期停产闲置、无人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带来的潜在安全隐患。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需要或计划搬迁的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后环境监管机制,开展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加强后期监管的修复工程的后续监督管理,完善污染地块回填区域风险管理要求,建立污染地块修复风险后评估和地下水长期监测机制。
(四)依托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环境健康综合监测体系和诊疗体系。加强土壤优先管控名录及周边区域的生物检测、健康体检和诊疗救治机构与能力建设,根据污染特征,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设备。完善涉土壤污染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网络和人体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报告制度,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区域内食品、饮用水进行监测,对幼儿、中小学生和涉土壤污染企业一线职工等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落实企业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大对涉土壤污染的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职工安全防护,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3.3.3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一)根据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开发利用。
(二)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3.4坚持防治并重,有序推进治理修复
(一)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推动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后续跟踪监测,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二)坚持对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污染地块实行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并重的原则,明确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管理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合理配置各种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注重管理,综合利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修复实施方案,严格控制治理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三)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确定各行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切实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
3.4垃圾填埋场及周边环境整治
3.4.1大力推进简易填埋场排查及治理工作
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随着几个大型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的建成,对于简易填埋场应根据其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和规划功能的不同,争取在规划期内全部实施封场停用或整体搬迁。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三个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或封场。
3.4.2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督管理
加强对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排放监管,防止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泥和渗滤液对土壤造成污染。重点推进对卫生填埋场进行实时监控,对渗沥液和填埋气体进行监测,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
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的监管,重点推进对焚烧厂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防止污染垃圾焚烧厂污染周边土壤。
满容填埋场应尽快开展周边土壤环境污染情况调查,进行整治工程及封场工作。到2020年,完成惠城区填埋场、惠阳区龙尾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博罗县垃圾填埋场、龙门县垃圾填埋场、惠东县垃圾填埋场满容封场或转用。封场或转用后应开展持续监测,出现污染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
3.4.3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的建设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收运设施提升改造,规范餐厨垃圾、存量垃圾和焚烧飞灰管理,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使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与人口、经济发展相协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加快推进“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建设,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18年,完成惠州市生态环境园一期焚烧发电项目、惠东县垃圾焚烧处理厂、龙门县资源热力电厂建设,到2020年完成惠州市榄子垅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续建,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60%。到2020年,所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100%。
3.5工业园区风险防范
3.5.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查清污染状况
依据全省土壤详查工作的要求,对涉及土壤污染的重点工业园区(含转移工业园区)、开发区、环保专业基地等工业聚集园区内部和周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开展工业园区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省统一部署,完成工业园区初步采样调查,建立工业园区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3.5.2加快行业整治,推进涉重企业入园
依法关停园区外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企业。推动重点污染行业园区化、专业化发展,推进电镀、化工、制革等行业企业的入园搬迁。
针对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园区,提高涉重企业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率,加快污水管网的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高废水回收利用率,有条件的园区尽快实现所有企业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开展全市电镀工业园区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电镀行业重金属废水治理工程,打造一批电镀综合防控示范区。
3.5.3提高园区规划建设水平,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要求
提高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系统及雨污分流系统等环保基础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建成的涉重金属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或治理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园区(基地)内生产建设项目。加强园区(基地)风险防控及应急设施建设,完善事故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园区(基地)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园区(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提升园区(基地)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鼓励区域和工业园区结合自身危废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
3.5.4加强重点工业园区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铬、镉、汞、砷、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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