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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齐力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三十七)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以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各县区政府要重点支持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九)提高土壤监测能力。加强市县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充实监测人员力量、加快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构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购置土壤采样与分析仪器设备、土壤环境执法检测设备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十)建立奖惩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并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推行绿色信贷,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人行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四十一)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污染土壤治理。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行、延安银监分局等参与)
(四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曝光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发挥“环保世纪行”、“环保前沿”等公益活动和媒体专栏作用,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文广局等参与)
(四十三)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四)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培训,对政府部门、企业和相关单位、学校、社区等,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文广局、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夯实各方责任
(四十五)强化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县区政人民府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做好相关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七)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必须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赔偿等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参与)
(四十八)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政府,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县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约谈有关县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考核办参与)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延安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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