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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其中,“加强监测五类土壤污染重点地块、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污染问题突出将约谈地方政府、加强对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检查”等内容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意见中,增加了多项针对性的规定。
五类土地重点监测
鉴于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复杂,实践中主要采用用途风险管控标准,建立标准体系不具备条件,行业标准也难以操作执行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行业标准和跨省(区、市)规划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监测工作,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加强监测土壤污染重点地块,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法律委员会在修改意见中列出五类重点监测土地名单,包括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地块;及污水灌溉区、规模化养殖、工矿用地等农用地地块;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地块;曾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地块,建议对其进行重点监测。
修改意见建议,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农用地风险管控升级
鉴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规定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农用地地块和建设用地地块的范围过窄,修改意见建议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都应当进行污染状况调查。
关于对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规定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规定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规定土壤污染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鉴于风险管控和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应当根据不同的污染状况和用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实效。法律委员会修改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风险管控和修复情况适时修订。
强化地方政府污染防治责任
为明确政府收储土地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问题,修改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修改意见建议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且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目前,向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法律委员会修改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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