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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一)系统构建法规标准体系
1.完善相关法规。按照法定程序,研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地方法规,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研究。制定出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潜在污染场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研究修订《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制定重点行业企业生产设施拆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畜禽和水产养殖业投入品使用等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立本市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规章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等)
2.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制定重点监管企业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重点行业企业生产设施拆除管理制度并发布相关技术规定。修订本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制定建设用地地下水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完善本市场地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工程环境监理和评估验收等技术规范。
研究制定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制定畜禽粪便还田、水产养殖场清塘及尾水排放、农用地分类分级、复垦农用地调查评估以及生活垃圾和菜场果蔬垃圾制品利用等技术规范。到2020年,基本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规范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等)
(二)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等行业企业以及储油库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处置、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市政设施,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氯代烃、苯系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南大、桃浦、吴淞、高桥、吴泾、星火等重点转型发展区域、钢铁和石化产业集中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域、水源保护区、崇明生态岛等地区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各区、县政府等)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执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重点监管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升现场监测采样与实验分析能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和重点区域的监控能力和监察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九、创新环境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市负总责、各区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各区、县政府等)
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区两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完善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和合理使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等工作。统筹市、区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统筹用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结合本市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完善本市生态补偿相关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县政府等)
3.完善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和完善扶持有机肥生产、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税务局、供销合作总社、各区、县政府等)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利用财税、金融信贷、投资、价格等经济手段,创建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污染治理新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上海保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各区、县政府等)
(三)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定期适时公布本市土壤环境状况。继续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处罚整改情况等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等)
2.引导全社会参与。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市民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等)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等)
(四)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广影视局、市粮食局、市科委、各区、县政府等)
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县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各区要在2017年年内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送市环保局备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各区、县政府等)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分工要求,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于2017年6月底前,制订出台各专项工作方案。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定期将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等)
(三)落实企业责任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定期排查土壤污染安全隐患,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2017年底前,市、区两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等)
(四)严格评估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查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2017年上半年,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等)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监察局、各区、县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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