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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船舶水污染应采取哪些主要源头预防措施?
答:首先,鼓励生产企业开展船舶的绿色生态设计,降低能耗物耗,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水污染物的产生。其次,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应分别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源头预防措施。对于含油污水,机器处所油污水、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统,应单独设置,各自专用;燃油、滑油及其他油类装卸管路的甲板接头处,应设置封闭式泄放系统的滴油盘;燃油沉淀柜、滑油柜和其他日用油柜应设有高液位报警装置,防止溢流。对于生活污水,除经型式认可能够同时处理黑水和灰水的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外,黑水与灰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统应单独设置;鼓励船舶采用真空便器等节水装置。对于船舶垃圾,应实施分类收集、贮存;清洗货舱、甲板和船舶外表面时,应使用不含有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再次,逐步推进不合规老旧船舶淘汰,即剩余寿命较短的老旧船舶因空间限制、难以承受改造成本等因素既不能安装船上污水处理装置,也无法安装收集装置的,应逐步淘汰。
问:船上处理水污染应采取哪些主要技术?
答:对于含油污水,船舶宜安装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并经型式认可的油水分离器,采用重力分离、聚合分离、吸附过滤或膜法过滤等处理技术及其组合工艺。
对于船舶生活污水中的黑水,船上处理宜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接触氧化法、电解法、膜过滤、臭氧消毒、紫外线消毒等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减少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耐热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和总氯(总余氯)的排放。新安装(含更换)黑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处理后黑水时应增加高效的脱氮除磷一体化处理工艺,达标排放。
对于船舶生活污水中的灰水,《技术政策》鼓励逐步实施灰水管控,船舶灰水处理宜采用模块集成处理装置。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宜具有集成度高、一体化、占地面积小、耐冲击负荷、处理效果稳定等特点。同时,坚持泥水并重,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污泥产生量少的技术,应将污泥及时排入接收设施或排至适用的船上焚烧炉。
问:船上收集与转运应该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答:《技术政策》主要对收集环节、接收环节以及推进建立转移联单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对于收集环节,要求实施收集的船舶,应在船上设置含油污水贮存舱(柜、容器)、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舱和船舶垃圾收集、贮存点。同时,含油污水贮存舱、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舱应防渗防漏,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船舶垃圾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保持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和产生恶臭气味。
对于接收环节,要求向接收设施转移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船舶,应设置相应的标准排放接头。同时,接收设施应设置标准接收接头。
为加强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根据《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中相关要求,应逐步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问:岸上接收与处理主要规定了哪些要求?
答:首先,强调岸上接收与处理设施的统筹规划与建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宜与其他市政设施衔接,集约高效运行。合理区分建设重点,港口应建设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港口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岸上处理处置污泥、船舶垃圾,宜送交市政设施处置。
其次,明确岸上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要求。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接收设施或处理设施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执行间接排放标准或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预处理要求。地方政府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再次,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推动内河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鼓励建设国际公约中要求的其他船舶污染物的接收与处理处置设施。
问:鼓励研发的船舶水污染防治新技术有哪些?
答:《技术政策》主要从含油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和加强监测监管等方面,提出鼓励研发的船舶水污染防治新技术。对于含油污水处理,着重在研发结构简单、处理效率高、全自动运行维护、出水含油量更低的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技术,以及船上安装的沉船防油泄漏设备。对于生活污水,鼓励研发处理周期短、占用空间小、无或较少二次污染、运行维护简单,处理稳定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技术。如高效膜生物反应器(EMBR)、黑水和灰水一体化处理技术等;鼓励研发能够高效脱氮除磷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对于监测监管,鼓励研发可对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实施在线监测并能控制排放口开关的技术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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