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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工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等能源消耗情况数据统计;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相关数据,会同市交通局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及普查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的市级培训工作;组织提供工业、农村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名录;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配合省级部门实施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普查工作的总结和验收,发布成果等;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局做好移动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本部门所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调查统计和协调收集本市区域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流量和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提供汽车修理行业相关普查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生活污染源涉水部分普查工作和涉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负责提供入河排污口信息,水利普查资料和重点流域水文资料;组织开展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及对应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及质量控制数据;负责提供城镇及农村污水处理厂集中污染处理设施普查信息,同时提供农业污染源中的水产养殖普查情况;配合进行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建委: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和移动污染源普查,提供移动源中房屋建筑工地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和抽样调查。提供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相关资料。
市市政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和移动污染源普查,提供城镇污水、雨水管网现状情况相关数据;提供城镇范围内集中供热锅炉名录;提供移动源中市政(含地铁建设)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和抽样调查;提供城乡气化率相关普查数据。
市城管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和移动污染源普查,提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信息;本部门所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
西安水务集团、西安城投集团: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林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相关数据,提供农业污染源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普查信息及污染情况核算数据,向市水务局收集农业污染源中的水产养殖普查情况;提供移动源中农业机械及污染情况的核算数据;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联合市质监局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市工商局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调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工业行业煤炭消耗数据,生活污染源中的煤炭(含散煤)、燃气、生物质等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房管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实施
普查工作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
(一)普查实施准备。
1.建立普查机制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普查工作机制,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建立普查工作机制;挑选专职具有工作经验的管理业务技术骨干,建立健全普查机构,主动协调沟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单位作用;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要求,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普查预算报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建立简报和在线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开展业务指导;定期通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普查工作的进行。
2.编制普查工作方案
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编制本部门普查工作方案,指导本部门普查工作实施。各区县、开发区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省级普查实施方案和市级工作方案编制适合本地实际的普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主体,将任务分解落实,建立清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等工作机制,并有具体的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和相关要求。
3.开展清查建库
按照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和省普查办具体工作部署,核实、完善、确定名录库相关内容。同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任务,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市政入河(湖)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陕西省普查实施方案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配合省级部门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建立放射源数据名录库,并按照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工作。
4.开展培训和宣传
市、区县、开发区要组建由专职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的普查队伍。普查员优先聘用基层人员,也可聘用满足普查工作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市普查办组织对区县、开发区普查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区县、开发区普查办组织对本区域内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手段开展普查宣传,充分提高公众参与度,推进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全面普查。
1.开展入户调查
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入户调查时,要确保普查单位全面覆盖不遗漏,调查内容准确、完整。普查人员按照入户调查标准操作规程展开调查,并为调查单位填报的数据保密。被调查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各项污染物指标数据。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2.汇总审核数据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开发区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计算机录入、汇总、审核,按照各阶段时间节点上报市普查办。同时,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普查信息数据库。
3.质量核查与评估
普查期间,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普查办公室采取监督性监测、执法性监测、在线监测、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种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要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
(三)成果总结与发布。
1.总结与验收
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建议等。普查工作总结后,按照中省统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级开展普查验收工作。
2.发布普查成果
普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开发区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本级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后,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及时归纳整理与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3.成果应用
根据国家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指南,市、区县、开发区根据工作需求,开发和应用数据管理与应用软件,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六、普查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污染源普查是国家重大国情调查,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普查工作负总责;要及时成立本行政区普查领导小组,强化职责意识,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各区县、开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工作推进,并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细化内容,组织开展入户普查具体工作。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市普查办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解决,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落实工作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中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分级保障,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工作的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市普查办组织的入户调查、核查与现场监测,部分行业的产排污系数核定项目;市级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市级普查指导员和专家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计算机、手持终端等数据采集及其他仪器设备;普查资料的印制,全市普查资料的汇总、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同时,对市内深度贫困地区普查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编制本单位总体和年度普查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预算。各区县、开发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安排本行政区普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三)严格质量管理。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切实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普查数据要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溯源,确保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加强宣传力度。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制定专门宣传方案,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站等主流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引入第三方。
由于普查任务量较大,为了高效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区县、开发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和市级相关部门可按照国家普查有关规定,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确保普查工作有效开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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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记者从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南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于本月上旬正式发布,标志着南平市历经三年所得的普查成果正式启用。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规定,2017年至2020年,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和部门联合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此次普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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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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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兰州市境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特此公告。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9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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