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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力推进碧水工程
1.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行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勘界、立标等工作,集中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问题,2018年完成148个;2019年完成28个;2020年完成2766个。到2020年底前,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实施部分天然本底值超标饮用水水源替代工程,在2020年底前解决沈阳砂山、辽阳首山、营口石门、葫芦岛乌金塘等饮用水水源天然本底值超标问题。在替代工程完成以前,实施饮用水水源天然本底值超标因子去除工程,强化供水厂后期处理,确保水龙头出水达到饮用标准。2018年底前,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年度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制定保护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2.实施重污染河流根除行动。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封堵、取缔违法入河排污口。实施河道清洁行动。深入落实河长制,制定实施“一河一策”达标方案。建立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加快实施精准治理,消除劣Ⅴ类水体。对列入国控、省控考核的117个地表水断面涉及的26条重污染河流,建立销号制度,实行限期达标。重污染河流所在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2018年6月底前完成限期达标规划制定实施,向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行动计划,清理整顿“散乱污”企业。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等配合)
3.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歼灭行动。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歼灭战,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补齐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短板。2018年,完成1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到2020年,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杜绝设施停运、空转等“晒太阳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配合)
4.实施辽宁新碧海行动。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整治,重点整治辽东湾、锦州湾、大连湾等海湾污染。实施河口整治和恢复工程,重点整治辽河口和大、小凌河口等入海河口污染,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沿海各市政府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制定劣V类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方案,到2020年,消除劣V类入海河流。推进海域和沿海地区生态健康养殖,实施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推动绿色港口创建,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结构。督促各市政府落实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建设方案,完善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等港口环境基础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辽宁海事局等配合)
5.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空间。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敏感、脆弱等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围绕湿地、沙滩、海湾、海岛四类典型生态系统,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一批整治修复与保护工程。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省海洋渔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配合)
6.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监管。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60.6亿立方米以内。严控地下水超采。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抓好工业节水。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水功能区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强化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全力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配合)
(三)全面实施净土工程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力争到2020年,建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辽宁子平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配合)
2.大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国家出台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2018年,开展种植业农产品检测4.5万个。加强农产品产地和流通环节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在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全覆盖。(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省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适时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配合)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组织开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逐步建立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采用有效、可持续的工艺和技术,边示范边推广,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尽量减少废水、废气、固废的产生和排放,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安全处置,防止对周边水体和大气造成污染。(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5.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编制《辽宁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加快推动沈阳等10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围绕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千亿绿色石化园等重点产业基地,配套建设10座以上危废综合焚烧处置设施,新增危废综合处理能力50万吨/年以上,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要危险废物省内就近集中处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准入标准,推动产业升级,逐步淘汰规模小、工艺水平低的企业。建立废铅蓄电池和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建立企业产废责任延伸、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理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每年抽查产废企业800家以上,到2020年,实现对全省重点产废企业的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四)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1.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广和示范苹果化肥减施增效综合技术和主要道地中药材安全生产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减少1%,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农用废弃地膜回收试点示范,到2020年,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配合)
2.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实现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等配合)
3.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全省实现卫生间入户和下水统一收集处理的建制村达到5%。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1500个以上,建设美丽乡村示范村1000个。推动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持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到2020年,开展试点示范的县区达到44个以上。(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五)全面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1.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发布。出台《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2020年,完成勘界核定工作,全省建立起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对各市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信息。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测绘地信局、省气象局等配合)
2.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辽西北生态保护,推进辽西北沙化和荒漠化土地治理工作、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以及造林绿化工作。推进青山工程,2018年,完成人工造林130万亩、封山育林83万亩、森林抚育90万亩。加强矿山生态修复。落实《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大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力度,每年完成1.67万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配合)
3.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恢复。以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防风治沙区和资源开发区等为重点,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716.73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42%。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开展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推进海防林建设。(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4.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开展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利用遥感手段开展监测和实地核查,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建立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推动整改工作落实。配合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推动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对开发建设等人类活动及其影响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编制并实施《辽宁省生物多样性优先区规划》,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切实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自然环境。探索以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开展国家公园试点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旅游委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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