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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坚决化解过剩产能。以化解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为重点,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主动退出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退出。推进兼并重组压减产能。到2020年,压缩水泥产能2000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配合)
2.合理优化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产业生产布局调整,继续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沥青混凝土搅拌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3.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工业绿色化改造,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供给,鼓励企业发展绿色技术、绿色设计、绿色产品,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提升产品绿色环保低碳水平。到2020年,创建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培育一批绿色产品,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配合)
(七)全面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强化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地方重点行业和流域综合排放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力研发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适用技术,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为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体系,推动建立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估制度,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等配合)
2.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以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环境监察和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基层人员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大气、水、土壤等业务及专业技能培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套完善环境应急检测装备,提高应急监测能力。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编制达标规划并面向社会公开,定期更新大气源排放清单。完成大气网络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综合指挥系统,完成建筑施工扬尘监控的视频联网,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为精准治霾提供技术支撑。编制《辽宁省核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有效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3.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区域-城市-城镇”监测点位全覆盖和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对所有县(市、区)的全覆盖。构建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建立并优化基本覆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地面监测站点。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构建遥感监测与地面联合监测的环境监测网络。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快推进区域质控中心建设,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与监管部门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配合)
4.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要求,以建设美丽辽宁为目标,以增进人民群众环境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全省实际、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省环保厅牵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省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5.完善环境法治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快制订《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辽宁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为打好大气、水、土壤和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效法制保障。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在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开展生态化评估。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制定辽宁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鼓励各市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省和国家进行立法。(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等配合)
6.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宣传,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色,及时报道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和经验成效,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生态环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社会监督,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加强环境教育,把气、水、土三个“十条”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开展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加强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统一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坚持定期调度,统筹推进三年行动方案实施。各市和省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协调沟通,建立推进工作机制,促进行动方案落实。
(二)落实目标任务。省政府将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分年度分解到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要将行动方案纳入本部门和本级政府重点工作。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分年度行动计划并报省政府备案,确保落实到位。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强相关规划统筹衔接和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要强化投入,坚持资金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特别是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保证投资者合理利润回报。深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信贷,支持发行一般债券支持生态环保领域公益性项目。研究有利于资源节约环保的价格和税收政策,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
(四)强化科技支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研发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可推广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实用技术,出台相应技术规范和指南,加强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指导。
(五)加强跟踪检查。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落实行动方案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调度、分析、通报。各市要建立行动方案具体工程、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及时解决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每年6月底、12月底前,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向省环保厅报送行动方案推进情况。
(六)强化目标考核。省政府按照年度目标对行动方案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管理使用、评先择优、污染防治相关奖补资金分配挂钩。对完成行动方案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落实行动方案、完成目标任务排名靠后的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政府领导。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参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认识理解,为行动方案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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