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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查组织和实施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市、区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街乡镇组织实施,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对各自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质量和结果负责,多方配合,分级负责,实现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精细化、全面化和高效化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其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污染源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各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级”)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本区普查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参与,具备条件的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实施步骤及进度
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四个阶段,宣传动员、质量保证贯穿实施全过程。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等工作,2018年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清查建库和深入开展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市、区两级普查机构,制定完成全市和区级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渠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普查工作各项要求。相关普查方案经区级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2)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编制普查宣传方案,落实宣传渠道。
2.清查建库阶段
(1)开展对各排污单位的清查,在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的基础上,开展辖区普查清查的工作,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2)开展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
(3)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调查和水质水量监测。
(4)开展全市锅炉调查,建立锅炉台账。
3.全面普查阶段
(1)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工作
各区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统一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在国家培训的基础上,市级负责培训区级、乡(镇)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区级负责培训普查员,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2)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开展普查试点工作,通过先行先试,完善普查制度、信息系统,理顺普查程序,同时加强普查宣传工作,为全面普查夯实基础。
(3)开展入户调查,继续培训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组织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报表填报、录入和上传工作,分类指导手持移动终端、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的填报工作,发现技术问题及时上报,市、区两级普查办随时开展培训,并继续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工作。
(4)数据审核,抽查
开展普查数据审核,进行污染源普查质量抽查。市、区两级普查机构分别按不同类型和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通过实测与综合分析,确定排污系数,对普查报表进行数据核算,对缺失和错误的数据补充监测,对需要补充的内容填写完整,初步完成系统的数据录入。
(5)数据汇总上报
完成全市普查报表的数据录入,开展数据汇总和审核后,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本市污染源普查快报上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发布阶段
(1)市、区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区级工作报告上报市级领导小组,迎接国家对本市普查工作的验收。
(2)发布普查成果并提出利用建议。将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普查数据进行总结,形成污染源普查总体报告。在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的技术上,开发建成污染源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总体安排,进行普查结果发布。
(3)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库
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对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三)普查培训
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各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并编制动态工作简报。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全额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专用设备购置,购买第三方服务,抽测补测,宣传与培训,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全市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相关工作经费。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方予以补助。
区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组织动员、培训,普查人员经费补助、保险,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专用设备购置,购买第三方服务,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相关工作经费。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分年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项目评审、政府采购、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岗位,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市普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阶段工作,确保全市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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