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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a)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
废水类别分为对应工艺(工序)的生产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水等。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依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b)废水治理设施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工艺(工序)的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他。
c)废水治理工艺
设备冷却排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辅助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一般为一级处理工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一般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工艺。综合废水处理工艺一般进行深度处理以及其他处理工艺。
d)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编码规则》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编码规则》进行编号并填写。填报完成后,平台会针对排污单位填报编号自动生成统一规范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和排放口编号。
e)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排放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若地方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应符合地方要求。
f)排放口类型
根据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包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原则上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以及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排污单位,其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4许可排放限值核定方法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核发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生产设施、生产单元或厂界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其他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通常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有色冶炼等重点行业)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对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放总磷、总氮的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可行技术要求
各行业可行技术可参照行业可行技术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要求确定。
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为可行技术,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另外,排污单位还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所采用技术的达标可行性。
6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排污单位应通过自行监测证明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的落实情况。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于2017年6月实施,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因此,本标准中自行监测按照HJ819执行,不再另行规定。
7台账及执行报告要求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环境管理台账为排污单位依证排污、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证监管主要检查内容。台账记录为原始记录,真实反映实际运行情况,依据排污单位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归纳,按要求形成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正在编制中,将于近期发布,其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形式、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和记录保存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类、编制流程、编制内容和上报频次等要求,适用于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排污单位。因此,本标准中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执行,不再另行规定。
8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总则》给出了排污单位废气和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了排放量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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