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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征求意见稿)

2018-02-14 08:55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证超低排放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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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

锅炉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应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实现台账便于携带、作为许可证执行情况佐证并长时间储存的目的以及导出原始数据、加工分析、综合判断运行情况的功能,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台账逐台锅炉进行填报,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包括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包括污染治理措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实行简化管理的锅炉排污单位,固体/液体燃料锅炉可仅记录生产设施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及运行管理信息等内容,气体燃料锅炉可仅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小时数(按月填报)。

8.1.2生产设施信息

生产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设施编码、生产负荷等。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正常情况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1。原辅料及燃料信息按批次记录,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2与B.3。

8.1.3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8.1.3.1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设计参数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参数应至少包含设计处理风量、处理效率、设计污染物排放浓度等信息;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参数应至少包含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设计进水水质、设计出水水质等信息。

8.1.3.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以及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三种类型分别进行运行管理信息的记录。

a)有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各主要生产工艺分别记录所在主要工艺名称、该主要工艺全部排放口治理设施数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并按班次记录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记录内容可参见附录B中表B.4。

涉及DCS/PLC控制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每周记录一次,保留彩色曲线图,注明生产线编号及各条曲线含义,相同参数使用同一颜色。根据参数的变化区间合理设定参数量程,每台设备或生产线记录期内同一参数量程保持不变。对曲线图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叠。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脱硫曲线应包括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实测)、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实测)、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折算)、烟气出口温度等;

脱硝曲线应包括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NOx浓度(实测)、总排口NOx浓度(折算)、脱硝设施入口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

除尘曲线应包括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实测)、原烟气颗粒物浓度(折算)、净烟气颗粒物浓度(实测)、净烟气颗粒物浓度(折算)、烟气出入口温度。

b)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应记录各主要生产工艺采用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并按班次记录控制措施运行参数,运行参数应包含:洒水次数、清扫频次、原料场地检查密闭情况、是否出现破损等。记录内容可参见附录B中表B.5。

c)废水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废水类型、治理设施规格参数,并按班次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运行参数包括累计运行时间、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药剂投加种类及投加量。全厂综合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还应按日记录实际进出水水质,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等。记录内容可参见附录B中表B.6。

8.1.3.3监测记录信息

a)有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标况烟气量、排放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监测浓度、监测浓度(折标)、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7。

b)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记录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工序、污染因子、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8。

c)废水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废水类型、水温、出口流量、污染因子、出口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9。

d)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应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等。

8.1.3.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及自动监测系统检维修、故障等非正常情况下的相关信息。记录信息包括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10。

非正常情况下锅炉排污单位应保留自动监测系统彩色曲线图,相关要求同正常情况下主要排放口的要求。

8.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执行报告分类及频次

8.2.1.1执行报告分类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月/季度执行报告。持有排污许可证的锅炉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其规定,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8.2.1.2上报频次

a)年度执行报告

锅炉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b)月/季度执行报告

锅炉排污单位每月度或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8.2.2年度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锅炉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信息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11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应按附录B进行编制:

a)基本生产信息;

b)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情况;

d)台账管理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

实施简化管理的锅炉排污单位可简化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固体/液体燃料锅炉的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第a)至第e)部分,气体燃料锅炉的报告内容仅需包括第a)至第d)部分。

8.2.3月/季度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排污单位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一般原则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锅炉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为废水总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

锅炉排污单位的废气、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同时根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自行监测(无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无效)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锅炉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锅炉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9.2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2.1正常情况

9.2.1.1实测法

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具体见式(7)。

式中:Mjk主要排放口为核算时段内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吨;

Cji为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在第i小时的自动实测平均排放浓度(标态),毫克/立方米;

Qi为第k个主要排放口在第i小时的干排气量(标态),立方米/小时;

t为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小时。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具体见式(8)和式(9)。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式中:Mjk主要排放口为核算时段内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吨;

C为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的实测小时加权平均排放浓度(标态),毫克/立方米;

Q为第k个主要排放口的小时平均干排气量(标态),立方米/小时;

Ci为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小时监测浓度(标态),毫克/立方米;

Qi为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小时干排气量(标态),立方米/小时;

n为核算时段内取样监测次数,无量纲;

T为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h。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75进行补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其他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情形可参照核算,环境保护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出现在线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能提供材料充分证明不是其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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