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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建筑节能。出台《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实施意见,提高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市辖区新建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实现低星普及化、高星示范化;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和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以上。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广节能门窗、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强化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改造达不到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0.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公共建筑,主要改造空调、热水、照明等用能系统和建筑外窗,到2020年,全市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
牵头单位:市建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机关局、市法制办、福州供电公司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零散货物快运化运输,引导企业建立全程“一次委托”、运单“一单到底”、结算“一次收取”的服务方式,支持企业应用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新模式。建设港口岸电示范项目,在福清江阴港区、罗源湾港区连江可门港、长乐松下港区各选取1个示范泊位,分别建设1套3MW岸电设施,发挥岸电推广使用示范作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福州“公交都市”创建活动,2017年至2020年全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每年提升2%。发展绿色设施设备,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车辆,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鼓励运输装备向专业化、标准化、大型化、智能化、节能化方向发展。在机场航空港站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技术,推广机场内部运行车辆和装备使用电驱动;在沿海、沿江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在旅游景区湖泊、河岸,推广电驱动游船、摆渡船。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共出行和交通物流信息服务系统,实现道路客运部省联网售票,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机关局、福州海事局、元翔(福州)航空港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推动行业协会开展绿色饭店创建工作。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提供绿色服务,引导绿色消费。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推广应用轻量化车厢、新能源汽车等节能减排设施设备,推动托盘循环共用,减少包装耗材、流通环节,大力发展绿色物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旅发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解决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天然气管网向乡镇延伸,对天然气管网不能到达、居民数量较多的乡镇,支持采取LNG就地气化供气。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市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海渔局、市建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福州供电公司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施工建设过程节能监管,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10个以上示范项目,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8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10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10家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公共机构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车位比例不低于10%。有条件的县区利用市场机制,引进社会资本,通过自助分时租赁等方式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推进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试点,改造后机房能耗平均降低8%以上,平均PUE值达到1.5以下。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到2020年,在公共餐饮场所等尚未全面实现电气化的场所,推行全面电气化。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
牵头单位:市机关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发改委、福州供电公司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对“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开展评估验收,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指导企业在重点耗能环节按照有关要求配备、配齐能源计量器具,督促企业做好相关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维护。持续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能耗监测预警,搭建节能数据库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局、福州供电公司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持续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十三五”期间全市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工作,完善在用锅炉能效和环保检测的长效机制,对在用的燃煤锅炉定期开展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依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司炉工)培训考核体系,强化锅炉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司炉工)的安全、节能、环保知识培训。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推进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机关局、福州供电公司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全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山仔、塘坂、东张、白眉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治,对水质长期超标的小流域和交界断面的地区,要对汇水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执行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促进水质改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局、市海渔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根据环保部的工作部署,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加大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加快燃煤锅炉(窑炉)以达标排放为主的综合整治,加强对锅炉(窑炉)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普及锅炉(窑炉)环保排放测试工作,完善锅炉(窑炉)环保在线监测机制,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锅炉能效在线监测与评价试点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完善锅炉(窑炉)环保数据建设,建立健全锅炉(窑炉)达标排放监管长效机制。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按国家要求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推进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提高岸电供应与使用能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福州海事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市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左右。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8%以上,所有乡镇(集镇区)和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城市、县城、所有乡镇(集镇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局等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粪污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加快推进以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继续实施地力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工程,深入开展商品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示范推广,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扩大配方肥覆盖面。每年示范推广及辐射带动商品有机肥5万亩、示范推广秸秆还田技术5万亩、种植冬种紫云英等绿肥5万亩,实施测土配方施肥190万亩次,大力推广微生物肥料、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研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确保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农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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