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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贯彻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2020年底前,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居民阶梯电价和阶梯气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费改税衔接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及城镇垃圾处理费政策,规范收缴流程,切实提升有关非税收入征管水平。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新政策,研究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和用能权等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相关规定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清单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积极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福州海关,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机关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加强绿色债券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指导和推动各地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推动节能减排企业债权融资。发挥华侨基金绿色生态子基金引导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节能环保项目。将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列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推行上市辅导员制度,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征集节能减排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信息,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金融办等
九、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配合省里做好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机关局等
(三十六)推行绿色标识认证。严格执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按照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为重点推行第三方治理。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严格市场监管与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条件,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污染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到2020年,全市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核电、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其中风电、光伏发电、水电发电量全额上网,核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实际投产情况和调峰需要安排发电。对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进一步加大煤电机组差别电量计划力度,提高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发电小时数。引导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形成一批示范企业和园区。根据省里统一部署,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财政局、福州供电公司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探索建立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落实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及时预警。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机关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新上项目需求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市、县二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县(市)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机关局、市统计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落实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探索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强化审计监督。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县(市)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县(市)区、单位给予正向激励。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局、市海渔局、市水利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保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省里做好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17〕83号),支持和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局、市海渔局、市水利局、福州供电公司等
(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工业重大专项节能监察。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渔局、市水利局等
(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二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应用公共平台联网大数据开展能耗数据核证、能效对标、能效评价、能效诊断等节能服务活动。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局、市海渔局等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引导
(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积极引导广播电视台等机构做好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宣传,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型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榕台合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局、市机关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两微一端”等媒体,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附件: 1.“十三五”各县(市)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2.“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3.“十三五”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三五”各县(市)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三五”各县(市)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6.“十三五”各县(市)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十三五”各县(市)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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