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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1.普查对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方式方法
(一)工业污染源。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家制定的各行业、各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或可辅助以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获取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对各类入河(湖、库)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实地调查,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普查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与实施。由省环保厅抽调人员组建的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本系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工作事项。
市、县级政府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地、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应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现有交通观测点的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
信息。
质监部门: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经营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
测绘地信部门: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七、普查实施及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采取 “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 ”的方式,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8年7月底前完成)
1.成立普查机构。省、市、县逐级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选调工作人员,落实办公条件。(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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