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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2018-02-23 14: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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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普查经费。各地、各级普查机构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和工作实际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编制普查方案和技术规定。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各项技术文件和我省普查工作内容,组织编制我省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2018年6月底前完成)。

4.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各地根据普查范围内的污染源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规定,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

5.开展污染源清查。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调查并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调取、监测工作;由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伴生放射性矿筛查、详测工作;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

6.开展全省普查试点。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点、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1区2县(市)作为全省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率先试行污染源普查工作,验证技术规范、普查表格填报、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用性,完善普查组织动员等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为我省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经验。(2018年6月底前完成)

7.组织开展普查培训。在国家组织的普查工作培训基础上,对各级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

8.开展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国家下发的技术参数要求,建设完成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2018年6月底前完成)

9.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工作始终。(2018年3月开始)

(二)全面普查。(2019年3月底前完成)

1.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登记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2.数据审核汇总。按照 “先审核后汇总 ”的原则,依据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2019年1月底完成)

3.开展质量核查。质量核查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分级开展质量核查工作,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发布。(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开展总结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底前完成)

3.普查成果发布。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利用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组织后期开发应用,自普查公报发布后组织实施。

八、普查资料填报与管理

(一)普查资料填报。

污染源普查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各地区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具体填报要求和污染物产排量核算方法按照国家制定的具体技术规定执行。

(二)普查质量管理。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普查员对普查数据填报进行现场审核,对普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表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情况复杂的污染源可由普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审核,对存在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后重新上报。认真组织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保证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普查。

(三)普查档案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与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设置专门存放地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潮、防火、防虫、防潮等档案安全工作。

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材料分为文书材料类,表册、数据类,照片、音像、实物类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电子文件数据应当保持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的一致性,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在普查工作中应及时对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并按照归档时限、归档要求、保管期限及时建档,妥善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环节,对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一个专门内容进行验收。

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市、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普查档案,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普查工作保障

(一)普查经费。

本次污染源普查经费采取分级负担保障原则。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地政府应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普查培训。

实行分级、分类培训,提高培训工作效能,提高普查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保证普查工作质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省内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及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各地可在国家和省培训基础上,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开展培训。

1.正式普查前的培训(2018年3月—7月)。对普查试点地区和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正确开展普查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普查技术路线讲解,各类普查表格指标解释,手持终端(PDA)使用和数据填报录入方法,以及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2.正式普查开始后的培训(2018年8月—11月)。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上报要求,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污染源数据库建设及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三)宣传动员。

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和省环保厅牵头,各部门共同参加,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方案或计划,结合不同阶段的普查工作宣传重点,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以及张贴海报、标语、户外广告等宣传手段,结合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向社会各界宣传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案例,提高民众对普查的认知度。重点做好对普查对象的宣传动员工作,使普查对象了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自觉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将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全过程,注重宣传工作实际效果,为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保证普查入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生产和消费模式。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把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树立全省 “一盘棋 ”思想,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普查所需经费、人力、物资、交通工具、办公条件等,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建立配合协作、会商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岗位责任和人员责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实行月调度和督查督办制度,省、市污染源普查机构要适时组织对下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强化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严肃纪律,依法普查。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聘用第三方参与普查工作或为普查工作提供服务时,须明确其保密义务,确保符合保密规定。对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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