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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8-02-26 13: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理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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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分类收运】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规范要求实施分类收运:

(一)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收运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责任主体确定的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投放点和预约的时间提供回收服务,或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上门服务;

(二)废旧织物、玻金塑纸和有害垃圾暂存一定量后,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知收运单位或个人上门收运;

(三)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或二十四小时内收运;

(四)果蔬垃圾、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收运,禁止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五)开展家庭厨余垃圾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应当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交由辖区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单位统一收运处理。

第十八条 【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分类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运输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采用厢式货车密闭化运输(其他垃圾除外),厢体喷涂统一的视觉形象,标示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和收运单位信息,保持外观干净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撒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三)运输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和可视化监管设备,与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要求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拒绝收运】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负责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拒绝收运,并告知垃圾分类责任主体重新进行分类,拒不改正的,移交区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分类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织物应当交由相关生产厂家或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用或资源化利用;

(三)大件垃圾中的废家具应当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资源化利用,废弃家用电器应当交由具备处理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

(四)年花年桔应当根据植物特性选择移植栽培,没有移植价值或无法移植的,可按绿化垃圾处理,盆、泥等应当资源化利用;

(五)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备处理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

(六)厨余垃圾应当与餐厨垃圾协同处理或采用其他专业化方式进行处理;

(七)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具备处理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

(八)果蔬垃圾可与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协同处理或采用其他专业化方式进行处理;

(九)绿化垃圾枝叶应当粉碎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有使用价值的较大树干除去枝叶后可直接进行资源化利用;

(十)其他垃圾应当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分类处理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处理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排放标准;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要求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拒绝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告知收运单位重新分类,拒不改正的,移交区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积极探索、应用具有安全性、经济性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资源再生利用新设备、新技术。

第三章 政府推动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建立部门协作、资金投入和其他保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健全组织管理架构,落实资金、人员、机构和其他保障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执行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目标,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会同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总体规划;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确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分类设施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根据生活垃圾的特性,结合生活垃圾设施状况,制定分类收运和处理规范、标准;

(六)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方案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布相关统计信息;

(七)制定并公布举报、投诉和奖励办法;

(八)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和志愿者构成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主管部门责任】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街道做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规范和标准,制定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三)统筹负责辖区市政道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四)统筹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以及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运营监管;

(五)及时、准确采集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录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

(六)负责处理辖区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举报、投诉,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落实奖励经费;

(七)负责辖区企业和个人垃圾分类违法不良信息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宣传部门责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统筹新闻媒体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发改部门责任】发改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工作;并负责提高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对工商业企业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扶持力度,对可循环使用和可降解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支持。

第二十八条 【经信部门责任】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会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和补贴政策;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立绿色回收基金,鼓励、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系统良性循环。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理,制定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回收规范,做好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住建部门责任】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规定或约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将其履职情况纳入物业管理信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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