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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8-02-26 13: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理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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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生活分类投放指引或投放地点的,处5000元罚款;未对区域内相关人员进行分类知识普及宣传的,处5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的,处5000元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对不符合分类要求投放的行为未拒绝其投放或移交区主管部门处理的,处1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收运单位处罚】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规范要求分类收运生活垃圾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类收运车辆未全密封,或未按全市统一标准规范外观标识,或未安装定位、视频监控等监管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的,处10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及时、准确采集生活垃圾信息的,处5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交付给处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处理单位处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处理单位处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单位处罚】违反第四十条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职业培训的,处500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生产流通单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的,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服务场所设置文明用餐的台卡或未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的,处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收运的,每次处10000元罚款;未经许可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款的,对单位负责人并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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