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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8-02-26 13: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理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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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规划部门责任】规划国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落实设施用地,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教育系统的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规划,将分类知识纳入德育教育必修课程,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垃圾分类意识。

第三十三条 【药监部门责任】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废弃药品、药具投放网点的布设,以及废弃药品、药具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将绿色包装等环保指标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第三十五条 【文化旅游部门责任】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点、酒店和旅游活动中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利用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的宣传资源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导游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培训,并纳入带团导游考核。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基金设定“绿色包装”资金扶持项目,依法对快递企业实施绿色发展措施予以补贴。负责利用机场、客运站、地铁站等交通节点以及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的宣传资源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各项要求,完善本单位垃圾分类制度,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 全民参与

第三十八条 【分类责任主体】特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制度。区域内有负责维护环境卫生事务的物业服务公司、保洁公司以及他专业机构或个人的,该机构或个人作为该区域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另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况除外。

区域内没有环境卫生责任承担主体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城中村等生活区域,实际管理人(业主、村委、股份公司等)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

(二)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由单个单位使用的,该使用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由多个单位使用但产权归单个单位或个人所有的,该产权人为该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有多个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的,各使用单位为本单位所占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各产权单位为公用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

(三)公共场所和市政道路的实际管理人(经营管理单位)为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

第三十九条 【责任主体责任】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部件缺失、破损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二)禁止在住宅区或城中村等生活居住楼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和投放地点,组织对物业服务人员、保洁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实施分类收运,建立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报送;

(五)对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其投放或移交区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单位责任】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等区域的垃圾分类工作,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将垃圾分类工作内容作为本单位内控管理主要内容,承担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宣教工作责任,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 【投放环节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所在区域垃圾分类责任主体的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乱扔生活垃圾:

(一)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废旧织物应当投放至分类投放点相对应的专用收集容器;

(二)大件垃圾和年花年桔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投放点,或预约收运单位上门收运;

(三)有害垃圾中的灯管、电池应当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废弃药品、药具(温度计、血压计等)应当投放至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设置的过期药品回收箱;

(四)分类厨余垃圾的区域应当参照餐厨垃圾投放规定将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密闭、防腐专用的收集容器;鼓励具备条件的家庭安装厨余垃圾粉碎机直接处理厨余垃圾;

(五)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和市政道路按照分类指引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环节责任】生产、销售单位应当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实行清洁生产,科学设计、简化包装,减少使用包装材料。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等措施回收利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经营大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四十三条 【流通环节责任】电商和物流服务单位应当选择可循环再生、可重复使用或易于降解的快递包装材料,协同建立逆向物流,促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四十四条 【消费环节责任】餐饮、酒店、宾馆等经营单位禁止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文明用餐的台卡,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辖区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第四十五条 【宣传责任】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当按照全市公益性宣传计划,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社会监督】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社会监督员有权利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运行,巡查违法行为,参与考评,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提出合理的建议,考评结果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接收到的投诉、举报及建议、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告知、投诉或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教育与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被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用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招标或采购活动。

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参加政府指定教育机构组织的垃圾分类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单位选择培训的,应组织单位80%以上的员工参加培训,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免予处罚,但最多可以参加2次培训。

执法人员有关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可依照相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第四十九条 【责任主体处罚】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设置分类投放点或未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缺失、破损部件的,处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九第(二)项规定,在楼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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